原告:上海濠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惠蓮,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怡,上海市朝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崢,男,漢族,1981年5月20日,戶籍地上海市黃浦區(qū)貽慶街28弄乙弄3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惠翔,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煒,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濠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濠源公司)與被告周崢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文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濠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怡,被告周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江煒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濠源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人民幣(幣種下同)1,9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律師費損失5,000元;3.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在公司范圍內消除影響;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4年9月,系經上海市科技創(chuàng)業(yè)中心認定的孵化器企業(yè),致力于為在創(chuàng)業(yè)者提供公共服務。原告所從事行業(yè)為政府鼓勵有經驗的團隊提供服務,故每年政府會根據服務團隊的運營成本發(fā)放補貼。2018年1月,原告的大股東王惠蓮提議召開股東會,選舉董事和監(jiān)事及經理的任命。2018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也發(fā)出通知召開臨時股東會,并載明議題,審議年度方案。王惠蓮通過郵件回復了該通知,認為超出大股東范圍的議題應另行召集。2018年2月10日,被告未出席股東會,原告的股東召開了股東大會并做出了有效的股東會決議,撤銷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由王惠蓮女士擔任,該決議做出就已經生效。2018年2月26日,上海市閔行區(qū)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閔行科委)發(fā)布《關于2017年度閔行區(qū)眾創(chuàng)空間考核的通知》(以下簡稱《考核通知》),依據該通知及其他相關材料,符合條件的企業(yè)可申請參與2017年度績效考核,經閔行科委審核考評通過后將獲財政支持。2018年3月5日,原告召開董事會,決定參與此次考核項目,并確定項目經辦人。但由于被告曾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故保管公章。之后,原告要求被告交出公章,被告也未予以理睬。因此,原告在董事會上同時決定刻制項目專用章等相關事宜。原告按要求向閔行科委提交了申請考核的全部材料,閔行科委按照考核流程于2018年3月20日組織有關領導對原告進行實地走訪,并安排原告于2018年4月2日15時30分至16時參加聯合評審會,并于評審會當日進行績效考核打分。2018年4月18日,閔行科委發(fā)布績效考評結果通知,確認原告未被納入考評名單中。獲知考評結果后,原告多次與閔行科委聯系,并于2018年5月29日向閔行科委寄送書面溝通函。閔行科委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了《關于濠源公司2017年度閔行區(qū)眾創(chuàng)空間績效考核的答復》(以下簡稱《考核答復》),表明因于2018年4月4收到被告以原告的名義向閔行科委當面送達《濠源公司決定退出2017年閔行區(qū)眾創(chuàng)空間績效考核的聲明》(以下簡稱《聲明》)及《關于濠源公司印章使用事宜的溝通函》(以下簡稱《溝通函》)聲稱,有人違反公司內部管理規(guī)定,未經授權私刻“濠源公司項目申報專用章”并冒充公司總經理名義違規(guī)簽署相關材料,用于2017年閔行區(qū)眾創(chuàng)空間績效考核申報工作,因此退出2017年閔行區(qū)眾創(chuàng)空間績效考核。據此,閔行科委作出對原告2017年度孵化器績效不予考核的認定。據原告得知,參加評審會的20家孵化企業(yè)中有19名已通過評審,而被告冒用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閔行科委遞交書面材料,捏造原告在參與項目過程中存在冒名簽署、私刻印章等失信行為,申請退出此次考核,直接造成原告無法獲得2017年度財政補貼。并且,被告利用其掌握原告公章,向公司員工發(fā)送多份處分通知,造成原告的經營困難,故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諸法院。訴訟中,原告明確第一項訴訟請求系依據侵權責任法和公司法,追究被告利用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身份損害原告利益的責任。原告1,900,000元損失,系依據原告按照通過考核后,原告按照《大眾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政策意見的操作細則》中獲得的最低的補貼,作為損失金額。其中,公共服務空間補貼按照1,000,000元、創(chuàng)業(yè)苗圃和新型孵化器的開辦費按照300,000元、孵化服務的補貼300,000元、上市服務獎勵按照300,000元計算損失。原告明確本案第三項訴訟請求系基于被告侵害原告經營管理權產生,要求被告承擔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
被告周崢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請。首先,原告不能通過考核的原因在于原告向閔行科委虛報了考核材料,將律所的專職律師鮑小敏列為公司的法務經理。由于科委在評審申報規(guī)則中明確規(guī)定,若參評企業(yè)提供虛假材料將對該參評企業(yè)一票否決,因此科委的回復函中也列明了不通過考核的結果。該不通過的結果在科委網站已予以公示,科委人員也告知原告具體經辦人,但原告未提出異議。其次,被告向閔行科委發(fā)送的函件不存在過錯,申報材料上的申報章并不真實。根據印章管理辦法,公司公章的刻制需經公安備案,除公章之外需要攜帶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刻制。原告提供申報材料時,被告掌管公章,原告未刻制新公章,被告也沒有出具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因此原告申報時提供的項目章系虛假。函件中記載,被告對申報材料和情況并不知情,被告對此不負責,因被告時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故被告對此需作申明,被告并不存在冒用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情況。2018年1月22日,原告告知股東于2018年2月10日召開股東會,但由于原告財務部門未完成財務年度預算,故對列席股東會的監(jiān)事并未及時通知。2018年2月7日,原告發(fā)出股東會延期通知,將股東會延期至2018年3月15日召開。2018年3月15日,除被告到場外,其他股東均未到場,故導致未形成決議。當日,被告也向王惠蓮發(fā)出股東會會議情況通報,王惠蓮未就3月15日的股東會召開作出任何解釋。因此,被告未參加股東會,對于決議內容不知情,原告罷免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故被告仍是法定代表人,且有權持有公章。第三,對于原告主張的金額不認可。被告向閔行科委寄送函件時,系爭考核只是在過程中,評審會尚未召開,科委或其他任何部門從未作出考核通過的決定。并且,科委發(fā)放的金額并非固定金額,原告按照科委發(fā)放補貼標準的上限計算損害賠償金額,無相應的依據。因原告只有申請資格,并未實際獲取款項,而原告在申請過程中提交虛假材料,也不可能通過科委的考核。因此,原告不存在損失。最后,關于原告的第三項訴訟請求,原告已在(2018)滬0112民初22593號案件中提出相同的訴請與事實與理由,故系原告重復起訴,應予以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證如下:
1.原告提供的董事會決議一份,證明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召開董事會,決定參加《2017年閔行區(qū)眾創(chuàng)空間考核》項目申報工作,并決定刻制項目申報專用章用于各類政府項目申請及蓋章等。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僅憑董事會決議無法刻制印章,被告對此也不知情。本院認為,被告雖否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但該決議有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惠蓮簽名,被告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反證據,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2.原告提供的照片、視頻錄像截圖、郵件及附件截圖、公證書及快遞回單一組,證明2018年2月10日,原告的大股東通過在公司內張貼、寄送快遞、發(fā)送電子郵件等三種方式向被告送達股東會決議及公章交接通知,被告也于股東會決議形成當天下午來到原告經營場所,看到張貼的股東會決議,被告已明知其不再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執(zhí)行董事。被告對該組證據不予認可,照片、視頻無法核實相關地點,原告發(fā)送的郵件是發(fā)往公共郵箱,原告寄往被告租住的地址,但被告已搬離,故未收到。本院認為,原告已提供照片、視頻錄像的原件、郵件查單原件,被告雖對該組證據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反證據,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納。
經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認證,并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事實如下:
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設立,注冊資金為3,000,000元,股東為周崢、王惠蓮、李金娣,出資金額分別為300,000元、2,400,000元和300,000元。公司章程記載:……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zhí)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第十六條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第十七條,對前款所列事項執(zhí)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zhí)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5诙龡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zhí)行董事擔任?!?br/> 2015年12月28日,原告成為上海市科技創(chuàng)業(yè)中心備案的科技企業(yè)孵化器。
2018年1月19日,王惠蓮向被告發(fā)出《關于召開濠源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的提議》,記載:提起被告收到提議三日內向股東發(fā)出召集公司臨時股東會會議,且會議不遲于2018年2月10日,本次股東會議題為:1.審議本屆執(zhí)行董事履職情況;2.選舉產生下一屆執(zhí)行董事;3.選舉產生下一屆監(jiān)事;4.明確經理一職任命。如逾期或股東會會議召開日期遲于提議最后會議日期,視為您不履行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的義務。
2018年1月22日,被告發(fā)出《關于召開濠源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的通知》,記載:充分考慮王惠蓮的提議,并結合公司2017年度的生產經營情況,現決定于2018年2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上海市閔行區(qū)江凱路XXX號XXX幢XXX室會議室召開2018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會議,會議議題為:1.審議公司財務部周佳卿、劉華起草,經執(zhí)行董事審核的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2.謝智豪先生的監(jiān)事;3.審議本屆執(zhí)行董事履職情況,并根據執(zhí)行董事的匯報情況及請求審議公司財務部、運營部等各部門履職情況;4.選舉產生下一屆執(zhí)行董事;5.選舉產生下一屆監(jiān)事。
2018年2月10日,原告召開股東會決議,王慧蓮、李金娣出席了股東會,并通過如下決議:1.免除被告的執(zhí)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職務;2.委派王惠蓮為公司執(zhí)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3.免除謝智豪公司監(jiān)事職務;4.委派王堅為公司監(jiān)事。
之后,原告通過發(fā)送郵件、在公司內部張貼等形式,向被告告知上述股東會決議內容,并向被告發(fā)送交接通知。
2018年2月26日,閔行科委發(fā)布《考核通知》,記載:一、考核對象。經市主管部門認定或備案,且在2017年度實際運營滿6個月以上的區(qū)內眾創(chuàng)空間(包括創(chuàng)業(yè)苗圃、眾創(chuàng)空間、科技企業(yè)孵化器、加速器等載體)。二、考核內容。1.一票否決指標。主要指眾創(chuàng)空間考核材料的真實情況、重大誠信記錄,在孵企業(yè)實際入駐所占空間比例等?!?。三考核時間。1.3月14日至3月16日。……四、評價及應用。1.評估結果分為優(yōu)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按實際得分排名,排名前20%的為優(yōu)秀,前20%至45%的為良好。2.抽查過程中如發(fā)現眾創(chuàng)空間考核資料弄虛作假,將直接視為本次考核不合格,且兩年內不得申報任何眾創(chuàng)空間區(qū)級財力補貼政策。3.不參加2017年度區(qū)考核或區(qū)級考核不合格的眾創(chuàng)空間,取消其2017年度享受眾創(chuàng)空間區(qū)級財力資格。
2018年3月5日,原告作出《董事會決議》,記載:董事會一致通過并決議如下:1.會議決定濠源公司參與《2017年閔行區(qū)眾創(chuàng)空間考核》項目申報工作,并于3月16日前提交申請報告。2.會議決定刻制《濠源公司項目申報專用章》專項用于各類政府項目申請及蓋章使用。3.會議決定上述刻制的《專用章》由總經理周佳卿負責保管,未經股東會決議他人不得擅自挪用。
2018年3月26日,閔行科委發(fā)布《關于召開2017年閔行區(qū)眾創(chuàng)空間績效考核聯合評審會的通知》,記載:茲定于2018年4月2日、3日,在閔行區(qū)科委501會議室(莘西路XXX號),召開2017年閔行區(qū)眾創(chuàng)空間績效考核聯合評審會。會議議程中記載,參加評審的考核單位共26家(其中,孵化器20家),原告于4月2日15:30至16:00進行評審。
2018年4月18日,閔行科委作出了《關于發(fā)布2017年度閔行區(qū)眾創(chuàng)空間服務績效評價結果的通知》,宣布在參加考核的19家孵化器中,優(yōu)秀4家、優(yōu)良5家、合格10家。通過考核的19家孵化器可根據實際情況申報2017年度眾創(chuàng)空間扶持政策。
2018年4月25日,原告辦理了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監(jiān)事的備案登記手續(xù)。
2018年5月31日,閔行科委向原告發(fā)出《關于取消濠源公司2017年度閔行區(qū)眾創(chuàng)空間績效考核的答復》,記載:一、取消考核的情況說明。2018年4月2日至3日閔行區(qū)科委舉行2017年度閔行區(qū)眾創(chuàng)空間績效考核。2018年4月4日接到濠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崢代表公司遞交的兩份聲明,因考核材料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同意以及私刻項目申報專用章等問題,故退出本年度考核。4月9日區(qū)科技創(chuàng)新服務中心將濠源公司提出退出考核的書面聲明告知濠源公司具體經辦人。4月10日區(qū)科委對考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間未收到異議。二、取消考核的理由依據。一是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書面提出退出考核申請并當面送達我委。一份是《聲明》,一份是《溝通函》,均加蓋公司章。公司兩份書面聲明中提出,有人違反公司內部管理規(guī)定,未經授權私刻“上海濠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項目申報專用章”并冒充公司總經理名義違規(guī)簽署相關材料,用于2017年閔行區(qū)眾創(chuàng)空間績效考核申報工作,因此退出2017年閔行區(qū)眾創(chuàng)空間績效考核。經核實,2018年4月4日,周崢確為濠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直至2018年4月25日,濠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周崢變更為王惠蓮。一是具體經辦人員在申報參與我委組織的考核中存在失信行為。由于濠源公司具體經辦人在申報和組織遞交材料過程中,存在未經公司法人同意私自申報、私刻公章、未如實匯報公司經營出現重大變故等重大失信行為。鑒于以上兩點,我委對濠源公司2017年度孵化器績效不予考核認定。特此答復。
2018年7月6日,濠源公司作為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以被告冒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閔行法院遞交書面材料,捏造原告在參與過程中存在冒名簽署、私刻印章等失信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為由,要求周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另查明,2016年5月25日,閔行科委發(fā)布《關于發(fā)展眾創(chuàng)空間推進大眾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政策意見的操作細則》,規(guī)定對于公共服務空間補貼的申請條件和扶持標準為:經區(qū)級年度考核獲合格以上等級;對科技企業(yè)孵化器、加速器提供的公共服務空間按實際面積和租賃價格給予房租補貼,公共服務空間占眾創(chuàng)空間總面積比例不超過20%,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1,000,000元;對自有物業(yè)的補貼按孵化器對在孵按企業(yè)的平均租金水平操作。對創(chuàng)業(yè)苗圃和新型孵化器的開辦費的申請條件為:(1)“創(chuàng)業(yè)苗圃”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2)新型孵化器面積不少于800平方米,配有必需的公共設施和設備;(3)創(chuàng)業(yè)苗圃及新型孵化器于2014年10月30日后經主管部門認定或備案;(4)經區(qū)級年度考核獲合格以上等級。扶持標準為:對新建的創(chuàng)業(yè)苗圃、新型孵化器給予開辦費補貼,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給予補貼300,000元,超過1,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給予補貼500,000元。對孵化服務的補貼申請條件和扶持標準:(1)經區(qū)級年度考核獲合格以上等級;(2)孵化器對實際入駐的在孵企業(yè)提供服務超過6個月以上;(3)年度孵化企業(yè)不少于15家。扶持標準:按每個實際入駐在孵企業(yè)10,000元的標準給予孵化器服務補貼,考核優(yōu)秀的孵化器每年孵化服務費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000元,考核優(yōu)良的補貼最高不超過600,000元,考核合格的補貼最高不超過300,000元。上市服務獎勵的申請條件為:(1)經區(qū)級年度考核獲合格以上等級;(2)企業(yè)實際入駐在孵化器、加速器內。扶持標準:服務企業(yè)在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及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E板)掛牌交易的,按每掛牌交易1家獎勵300,000元的標準給予眾創(chuàng)空間運營主體獎勵。申請補貼的單位應按照細則內容提交申報材料。
又查明,原告為本案支出律師費5,000元。
訴訟中,原告稱,按照慣例只要參加聯合評審會,最低會取得合格的成績,原告參加了2018年4月2日的聯合評審會就說明原告通過了考核;原告收到科委回函后,向科委提出異議,但科委表示以工商登記為準。
本院認為,原告請求被告承擔以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身份,損害原告利益的責任。因此,本案本質為侵權糾紛。若原告的訴請成立,應同時符合如下侵權的構成要件:首先,被告具有侵權的故意;其次,被告實施了侵權的行為;第三,原告遭受了損失;第四,被告的侵權行為和原告的損失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本案有如下爭議焦點:
一、被告是否存在侵權的故意和行為。被告認為,其不存在侵權的故意,被告僅作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向閔行科委披露了客觀事實,并為了原告的利益請求退出考核。原告認為,被告在明知并非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向閔行科委提出退出考核請求,實施了侵權行為。本院認為,2018年2月10日,原告作出股東會決議,免除被告的執(zhí)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職務,選任了新的執(zhí)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相應證據已形成證據鏈,證明以多種方式向被告送達了會議決議。原告提供的視頻資料顯示,被告在決議作出當天,前往原告處閱讀了會議決議。被告雖認為2018年2月10日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但經本院釋明后,未在限定期限內提起股東會決議效力確認的訴訟。本院結合原告提供證據,認為系爭股東會經過了召集、通知程序,并依法召開,作出了有效的決議。因此,被告于2018年2月10日起已不再擔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于2018年4月4日向閔行科委發(fā)出退出考核的書面聲明時,被告已明知自己并非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存在侵權的故意。并且,被告向閔行科委申請退出考核,系基于原告存在“私刻項目申報專用章”的情況。而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因被告被免除法定代表人后,未將公章移交,原告無奈于2018年3月5日作出董事會決議,刻制眾創(chuàng)空間考核的申報專用章。因此,申請參加眾創(chuàng)空間考核系原告的真實意思,原告也就申報專用章的刻制召開了董事會并作出決議。被告在向科委提交的書面聲明中陳述的“私刻項目申報專用章”并非事實,被告以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名義退出考核,也并非原告的真實意思。綜上,被告存在侵權的故意。
二、原告是否存在損失。原告認為,被告申請退出考核,導致原告不能獲得當年的補貼,原告存在損失。被告認為,被告向閔行科委發(fā)出寄送函件時,系爭考核只是在過程中,科委或其他任何部門從未作出考核通過的決定,故原告損失尚未發(fā)生。本院認為,侵權責任法中規(guī)定的損失,應指損失主要是指財產損害??梢苑譃橹苯迂敭a損害和間接財產損害。直接損失指由于侵權行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財產所造成的財產損害,或者受害人因受到侵害所為的必要支出。間接損失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發(fā)生的可得利益損失,即必然或極有可能獲得的財產權益。本案中,原告認為,按照慣例只要參加聯合評審會,最低會取得合格的成績,原告參加了2018年4月2日的聯合評審會就說明原告通過了考核。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已通過評審會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參加評審會,即能取得合格的成績。相反,根據原告提供的《關于發(fā)展眾創(chuàng)空間推進大眾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政策意見的操作細則》和《關于發(fā)布2017年度閔行區(qū)眾創(chuàng)空間服務績效評價結果的通知》顯示,通過考核的孵化器僅獲得有權申報2017年度眾創(chuàng)空間扶持政策的資格,原告若最終獲得補貼還需要進一步提供申請,且滿足各類補貼申請的條件。另外,被告在庭審中,也提出了原告申報材料中存在的問題。目前閔行科委并未得出最終的考核結果,即使原告能繼續(xù)參加整個考核,也不能確定原告必然通過考核,原告是否通過考核也存在不確定和或然因素。因此,政府補貼并非原告必然或極有可能獲得的財產權益,原告并不存在損失。
三、原告的損失和被告行為之間的關聯性。被告認為,原告不能通過考核的原因在于原告向閔行科委虛報了考核材料,并非被告行為導致。原告對此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被告雖實施了侵權的行為,但閔行科委在《關于取消濠源公司2017年度閔行區(qū)眾創(chuàng)空間績效考核的答復》中也提到,取消考核的理由依據有兩點:一是原告法定代表人書面提出退出考核申請。第二,是原告在參加考核中存在失信行為。失信行為不僅包括被告在《聲明》和《溝通函》中披露的關于私刻印章的內容,還包括原告未如實匯報公司經營出現重大變故等。因此,閔行科委并非單純依據被告的書面申請而取消考核。原告在公司內部存在重大變更的情況下,未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情況及時通知科委,也未及時申請變更相應的工商登記,違反了考評中對企業(yè)的誠信要求。2018年4月10日區(qū)科委對考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間未收到異議??梢?,對于被告實施的行為,閔行科委也給予了原告機會提出異議,但原告并未提出。因此,科委結合被告為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且持有公章的外觀,作出了相應的決定,并無不妥。原告未能最終完成考核,并非由被告行為所必然引起的結果。即使原告存在損失,也與被告的行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因此,原告不能證明存在損失,也不能證明被告的行為與原告損失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對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9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是否應向原告賠禮道歉。原告認為,被告侵害原告經營管理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被告認為,原告重復起訴。本院認為,雖然原告已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賠禮道歉。但其依據的理由為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害原告經營管理權的侵權責任。原告所依據的請求權基礎與另案不一致,故并不構成重復起訴。關于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本院認為:首先,承擔侵權責任,應以具體民事權益受侵害為前提。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的經營管理權,并非侵權行為法中明文列舉的民事權益。并且,被告實施行為期間,原告已免除了被告在原告處的職務,原告也就考核申報作出董事會決議。被告并未直接阻礙原告實施經營管理行為,被告侵害原告經營管理權也無從談起。其次,我國侵權責任法中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系以填補損失為原則,即以所受侵害的民事權益為對象,將其回復至遭受侵權行為之前的狀態(tài),故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應與所受侵害相適應。雖然,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多種,但并非任何一種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均能運用于全部侵權行為。應該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侵害的對象來確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簡而言之,具有財產屬性的損害,適用財產屬性的責任承擔方式;人身屬性的損害,適用具有人身屬性的責任承擔方式。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對侵害原告經營管理權承擔侵權責任,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由于賠禮道歉的責任承擔方式,具有恢復受害人聲譽的積極作用,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多用于侵害名譽權、榮譽權的侵權行為中。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的經營管理權,而經營管理權并非具有人身屬性的權利,使用賠禮道歉的方式承擔責任,亦無法與受害權益相匹配。因此,對于原告請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無相應的事實和法律基礎,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請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的請求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償付律師費的基礎也不存在,本院對原告該項訴請亦難以支持。本院注意到,被告在明知已被免職的情況下,仍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閔行科委提交退出考核的申請,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被告雖未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失,不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條件。但是,原告仍有權按照公司規(guī)章制度,要求被告接受相應的內部行政處理。
據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上海濠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0,972.50元,由原告上海濠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文星
書記員:夏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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