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激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呂文生,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陽,浙江秉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棗強縣廣播電視臺。
法定代表人:張克珍,臺長。
委托代理人:李洪義,河北事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上海激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棗強縣廣播電視臺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回起訴,是對自己訴權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激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激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 孟祥東 審判員 馬友崠 審判員 李成立
書記員:王聰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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