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澳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姣,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桑劍,上海震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電通安某某(上海)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qū)。
法定代表人:MOTOHIROYAMAGISHI,職務不詳。
原告上海澳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被告電通安某某(上海)投資有限公司網(wǎng)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審理中,原告以與被告達成庭外和解為由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澳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2,850元,減半收取計1,425元,由原告上海澳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趙琛琛
書記員:張妍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