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負責人:劉顯峰,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穎,上海天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丹惠,上海天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
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與被告梁某某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梁某某支付截至2019年3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幣90,915.18元、利息22,601.25元、違約金8,990.31元;2.判令被告梁某某支付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違約金;3.訴訟費由被告梁某某負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梁某某向原告浦發(fā)信用卡中心申請辦理了賬號為XXXXXXXX的信用卡并使用該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等業(yè)務。因被告梁某某未能按約還款,故原告浦發(fā)信用卡中心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梁某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其戶籍地為廣東省封開縣杏花鎮(zhèn)鳳樓村委會大嶺頭村,故本案應由廣東省封開縣人民法院管轄。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信用卡糾紛案件屬于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信用卡糾紛歸類于借款合同糾紛,銀行作為貸款人,持卡人作為借款人,因此合同履行地即為發(fā)卡銀行住所地。本案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住所地為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浦東南路XXX號XXX樓,屬于本院管轄范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梁某某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br/>
審判員:張群蘭
書記員:俞菡茝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