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潯鑫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施榮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金法,上海市金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銅陵中聯(lián)銘浩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武云升。
原告上海潯鑫服飾有限公司訴被告銅陵中聯(lián)銘浩制衣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F(xiàn)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義務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之撤訴申請,系其在法律許可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潯鑫服飾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09元(已減半),財產(chǎn)保全費1,045元,合計人民幣2,254元,由原告上海潯鑫服飾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審判員:李啟帥
書記員:吳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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