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沃某律師事務所,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qū)。
主要負責人:李衛(wèi)國,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洋,上海沃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江蘇省。
原告上海沃某律師事務所與被告陳某訴訟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上海沃某律師事務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陳某支付律師代理費4,500元(按15,000元計算30%的比例);2.判令陳某賠償因違約拒付造成的利息損失500元;3.判令陳某支付違約金5,000元。事實和理由:陳某因與案外人上海聞來快遞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于2018年5月10日與上海沃某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約定由上海沃某律師事務所指派汪洋律師作為陳某的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申請執(zhí)行訴訟代理人。律師代理費的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當日支付800元,后另行提取上海沃某律師事務所為陳某爭取到金額的30%。委托代理合同約定陳某應在收到訴訟對方支付款項的五日內(nèi)將律師代理費支付給上海沃某律師事務所,否則須加付違約金5,000元等。合同簽訂后,汪洋律師恪盡職守,工作一絲不茍。后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上海聞來快遞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補償陳某15,000元?,F(xiàn)陳某已全額執(zhí)行到款項,但卻無理不支付律師代理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上海沃某律師事務所認為,法人與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今陳某之行為,于理不容,于法有悖,故依約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本院認為,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受理(2019)滬0104民初13910號上海沃某律師事務所與陳某訴訟代理合同糾紛一案,該案的當事人和訴訟標的與本案完全相同,上海沃某律師事務所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20,0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民事判決,認定上海沃某律師事務所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約定風險代理收費方式及相關違約條款,實則是對陳某處分人身權利附加經(jīng)濟義務,上海沃某律師事務所寄希望通過收取違約金的形式彌補其因陳某處分人身權利而造成的收費損失,顯然違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工傷賠償案件中風險代理收費方式亦被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所禁止;故駁回上海沃某律師事務所的訴訟請求。本案中,上海沃某律師事務所雖調整了款項性質和金額,但仍予堅持風險代理收費及收取違約金,在實質上系否定本院(2019)滬0104民初13910號生效判決,故仍屬構成重復起訴,本院依法予以駁回起訴。
另須指出的是,上海沃某律師事務所無視生效判決已認定的不當之處,本院將視情況決定是否進一步向相關司法行政部門建議進行監(jiān)督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海沃某律師事務所的起訴。
本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
審判員:汪??健
書記員:吳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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