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漢某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亞聰,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引娟,上海尊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嘉定區(qū)江橋鎮(zhèn)新華村民委員會,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黃佳慧。
原告上海漢某工貿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市嘉定區(qū)江橋鎮(zhèn)新華村民委員會間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漢某工貿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之撤訴申請,系其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漢某工貿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漢某工貿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徐??力
書記員:黃??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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