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森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彭曉紅,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張旭、何鳳仙,上海市銀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南京浩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請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因申請人上海森網建材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南京浩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王某買賣合同糾紛,現(xiàn)申請人以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為由,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凍結被申請人南京浩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王某銀行存款人民幣68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申請人對其申請已提供了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之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五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南京浩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王某銀行存款人民幣68萬元,不足部分則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案財產保全費3,920元,由申請人預交。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br/>
審判員:孫??杰
書記員:唐??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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