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森渥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大偉,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忠斌,上海福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硯慶(上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沈燕,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妙齡,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森渥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渥公司)與被告硯慶(上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硯慶公司)、香港展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躍公司)裝修裝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中,原告申請財產(chǎn)保全并由案外人提供信用擔保,本院依法裁定凍結被申請人硯慶公司名下銀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價值的財產(chǎn)或財產(chǎn)性權益。該裁定已執(zhí)行。本案于2019年6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森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忠斌、被告硯慶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喬妙齡到庭參加訴訟;森渥公司當庭撤回對展躍公司的起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森渥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硯慶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00元;2.硯慶公司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以110,000元為基數(shù),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9年2月10日計至實際支付之日止);3.訴訟費、保全費由硯慶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13日,展躍公司與森渥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森渥公司承接展躍公司商場柜位的局部內(nèi)裝修工程,價款為2,200,000元,工程驗收日期為簽訂合同后45天內(nèi)。嗣后,森渥公司依約完成工程并交付使用。2017年11月,展躍公司與硯慶公司共同向森渥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載明因集團內(nèi)部規(guī)劃和實際經(jīng)營主體變更,將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轉移至硯慶公司,后續(xù)合同權利義務皆由硯慶公司承接。但工程質保期滿后,硯慶公司未支付尾款110,000元。遂涉訴。
被告硯慶公司辯稱,對訴請一的金額并無異議,但工程質保期內(nèi)曾發(fā)生天花板掉落砸到顧客的情況,硯慶公司因此對客戶進行了賠償,該筆費用應由森渥公司支付,因此訴請一的金額應與該筆費用抵扣,庭后10日內(nèi)提供證據(jù),逾期視為舉證不能;根據(jù)合同約定,森渥公司應于2017年9月3日前完工,并驗收合格,但工程實際完工日期為2018年2月9日,故森渥公司應承擔逾期完工違約金153,450元(以99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9月3日計至2018年2月9日按日千分之一計),該筆違約金應從工程款中予以扣減;硯慶公司并未收到相應的增稅發(fā)票,付款條件未成就,原告因自己過錯導致付款延期,應由其自身承擔責任;即使硯慶公司存在違約,森渥公司主張的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情調(diào)整至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標準。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7年7月13日,展躍公司(甲方)與森渥公司(乙方)簽訂《施工合同》,約定乙方對上海市靜安區(qū)晶品百貨LG1-39A柜位進行局部內(nèi)裝修,包工包料,工程總造價2,200,000元;開工日期為合同簽訂后5天內(nèi),工程通過驗收日期為合同簽訂后45天內(nèi);合同簽訂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5日內(nèi),支付總造價的35%即770,000元;隱蔽工程驗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支付總造價的45%即990,000元;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7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總造價的15%即330,000元;完工驗收12個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7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總造價的5%即110,000元;乙方質量達不到驗收合格標準,甲方提出整改后乙方仍不能達到驗收合格要求時,甲方可以暫停付款直至原因消除為止;甲方未按合同約定付款時,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款的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質保期內(nèi)工程出現(xiàn)質量問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無償修理或返工,因此影響甲方營業(yè)的,每延誤或影響甲方營業(yè)一天,支付甲方按逾期工程價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補償金。
2017年7月31日,展躍公司向森渥公司支付769,987元。2017年9月30日,硯慶公司向森渥公司支付系爭合同項下工程款500,000元。同年11月,展躍公司、硯慶公司共同向森渥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載明因集團內(nèi)部財務規(guī)劃和實際經(jīng)營主體變更,現(xiàn)盼友好協(xié)商后,將展躍公司與森渥公司所簽之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轉移至展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硯慶公司,后續(xù)權利義務皆由硯慶公司承接,不影響固有合作,特此說明。森渥公司在庭審中明確認可合同權利義務轉移至硯慶公司,遂撤回了對展躍公司的起訴。
2017年12月5日、2018年2月9日,硯慶公司分別向森渥公司支付系爭合同項下工程款490,000元、330,000元。嗣后,系爭工程已交付使用。
上述事實,有雙方無爭議的在案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為證,并經(jīng)庭審質證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展躍公司與森渥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2017年11月展躍公司、硯慶公司向森渥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系提出展躍公司在《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由硯慶公司概括受讓。其中,債權轉讓在通知到達時即生效,債務承擔亦經(jīng)森渥公司明確認可,故《施工合同》相對方變更為森渥公司與硯慶公司?,F(xiàn)森渥公司已完成施工,工程已投入使用,應視為驗收合格,森渥公司有權主張工程款。110,000元工程款依據(jù)合同約定應于完工驗收12個月后,硯慶公司收到森渥公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的7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本案中,雙方未辦理書面驗收手續(xù),亦無其他證據(jù)證明驗收的具體日期,結合硯慶公司對工程實際使用且之前從未對工期提出過異議,應推定系爭工程依合同約定在簽訂合同后45天內(nèi)完工。即使按合同簽訂45天后完工,質保期亦于2018年8月27日到期,森渥公司以2019年2月10日作為延期付款違約金的起算點,并無不當。硯慶公司辯稱工程質量問題導致其對外賠款,應從工程款中予以抵扣,但未提供任何證據(jù),故本院不予采納。森渥公司雖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鑒于硯慶公司對于付款金額、條件均存在異議,故森渥公司尚未開票存在合理性;且開具發(fā)票并非合同主義務,森渥公司無權以此對抗履行支付合同價款的主義務。
綜上,森渥公司有權要求硯慶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并主張自2019年2月10日起的延期付款違約金,但其主張的違約金標準過高,本院酌情調(diào)整為日萬分之五。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硯慶(上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上海森渥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000元;
二、被告硯慶(上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上海森渥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延期付款違約金(以110,000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自2019年2月10日計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收取計1,250元,保全費1,120元,共計2,370元,由被告硯慶(上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鈺
書記員: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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