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柏某建筑室內設計事務所(普通合伙),主要經營場所上海市崇明區(qū)。
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王柏寧。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潤嶧,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宇,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傳君,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梅,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上海柏某建筑室內設計事務所(普通合伙)訴被告嚴某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
審判員:黃紅梅
書記員:汪儉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