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松江大眾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倪稚鑫,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翁爭令,上海卓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松江區(qū)。
原告上海松江大眾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與被告夏某掛靠經(jīng)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松江大眾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以原、被告已達成庭外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F(xiàn)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并無不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松江大眾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松江大眾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負擔(已付)。
審判員:蔣??慧
書記員:朱??麗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