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晟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徐國平,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榮飛,上海奇楠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盧建明,男,1964年2月1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qū)。
本院在審理申請人上海晟鑫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盧建明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向本院提出凍結、查封被申請人所有價值人民幣150萬元的財產,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盧建明銀行存款150萬元,如存款不足,則只進不出,額滿為止,余額可正常往來;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邱建安
書記員:計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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