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星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玲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浩,上海六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上海福炎方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
被申請人: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
本院在審理申請人上海星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上海福炎方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張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保全兩被申請人銀行存款人民幣120,000元或相應價值的財產,并已提供現(xiàn)金擔保。
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上海福炎方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張某某銀行存款120,000元,如存款不足,則只進不出,額滿為止,余額可正常往來;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王文霞
書記員: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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