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易某通某車聯(lián)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鵬飛,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建橋,上海市君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淮安潤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俊。
被告: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淮安市。
原告上海易某通某車聯(lián)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淮安潤達物流有限公司、桂某某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根據原告提供的送達地址無法向被告淮安潤達物流有限公司有效送達,原告遂向本院申請向被告淮安潤達物流有限公司公告送達。本院經審查認為,因需要公告送達,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
審判員:王曉蕾
書記員:蘇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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