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明某鋼鐵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小平,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林,上海法知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要康,上海法知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宏馬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
被告:江蘇長建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
被告:紀長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江蘇省。
被告:紀臻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江蘇省蘇州市。
被告:琨華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
原告上海明某鋼鐵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宏馬建設有限公司、江蘇長建建設有限公司、紀長慶、紀臻捷、琨華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明某鋼鐵發(fā)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明某鋼鐵發(fā)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朱??祺
書記員:謝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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