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旭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葉罕稀,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平,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申請人:深圳市索某某會議展覽策劃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黃嫣梅。
本院在審理原告上海旭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索某某會議展覽策劃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上海旭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凍結被告深圳市索某某會議展覽策劃有限公司銀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產或財產性權益,并為此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上海旭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深圳市索某某會議展覽策劃有限公司銀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產或財產性權益。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陸維溪
書記員:陳欣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