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文軍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田文軍,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施卓帥,上海海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銀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
原告上海文軍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海銀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上海文軍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與海銀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達成庭外和解為由依法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海文軍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撤訴。
審判員:楊??陽
書記員:王廉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