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恭匯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qū)漢陽路XXX號XXX層B。
法定代表人:張晟,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春艷,上海市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衛(wèi)亮,上海市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棒棒堂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原告上海恭匯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棒棒堂商貿有限公司、胡某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恭匯貿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返還保證金93,000元。事實及理由:2009年9月2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特許被告經營羅森便利店。后被告經營不善,委托原告經營。2011年9月3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委托經營管理協議》,約定被告將其經營的店鋪委托原告代為經營管理,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證金93,000元。2017年12月18日,原、被告簽訂《終止協議書》,原、被告間原合同及協議均于2017年12月31日終止履行,被告返還原告基于原協議已支付的保證金93,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保證金,被告多次推脫。故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被告先后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委托經營管理協議》及《終止協議書》,原告基于《終止協議書》中的約定要求被告返還保證金93,000元,而該筆保證金系《委托經營管理協議》項下產生的法律關系。故本案不涉及特許經營,不屬于知識產權案件,系委托合同糾紛。因原、被告在《委托經營管理協議》中約定發(fā)生爭議由簽約地人民法院管轄,該協議簽約地為上海市盧灣區(qū),現屬于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轄區(qū),故本院無管轄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br/>
審判員:劉燕萍
書記員: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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