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弼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睿雅,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崧,上海東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星通北某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新沂市。
原告上海弼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星通北某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弼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以需進一步收集證據(jù)為由申請撤回起訴,系當事人處分自身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于法無悖,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弼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予以免收。
審判員:蔡紅蘭
書記員:鐘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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