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弼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睿雅,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劍飛,上海東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常州浩恒毛紡織廠,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
負責人:李燈小,投資人。
原告上海弼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弼俊公司)與被告常州浩恒毛紡織廠(以下簡稱浩恒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因無法用其他方式直接向被告浩恒公司送達有關訴訟文書,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向被告浩恒公司公告送達包括開庭傳票在內的有關訴訟文書。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弼俊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劍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浩恒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弼俊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期間所欠租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41,005元,物業(yè)費6,788.80元,電費2,937.20元,共計50,731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4月16日,案外人上海三銀制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銀公司)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由被告租賃三銀公司位于上海市華徐公路XXX號A座108室房屋,并按照合同完成交付。后被告拖延支付房屋租金及物業(yè)管理費、電費等費用,經(jīng)多次催要被告遲遲未予支付。根據(jù)《租賃合同》第九條合同解除或終止、第十條違約責任的相關約定,被告未按照約定完全履行支付租金等費用的義務,已經(jīng)構成違約,并對三銀公司造成嚴重經(jīng)濟損失。2018年6月,原告與三銀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三銀公司將被告拖欠的的租金、物業(yè)費等以及即將發(fā)生的債權全部轉讓給原告。2018年7月6日三銀公司委托管理公司一通公司向被告發(fā)出《債權轉讓通知書》,并催促被告及時向原告給付上述費用,但被告遲遲未予支付。為此原告訴至法院,作如上訴請。
被告浩恒公司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5年4月,案外人上海三銀制漆有限公司(即三銀公司,甲方)與浩恒公司(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約定:乙方租賃甲方位于上海市華徐公路XXX號A座108室房屋,租賃期間自2015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止;租金為8,201元/月,每兩個月支付一次,支付時間為每兩個月的首月前5日內支付;每個自然年度的2月16日至該年度的5月15日止為免租期,甲方免收乙方租金,但在免租期內不免除物業(yè)管理費和其他費用;物業(yè)管理費自甲方將該物業(yè)交付乙方裝修之日起算,每月物業(yè)管理費為998.6元,每兩個月支付一次,支付時間為每兩個月的首月前5日內支付;乙方應在其簽訂合同之日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兩個租金即人民幣16,402元為履約保證金;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和要求支付租金、物業(yè)管理費或其他費用的,并且在甲方發(fā)出催收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物業(yè);乙方違約時,甲方也可要求乙方賠償因提前解除合同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直接以乙方保證金沖抵違約金或損失,保證金余額不足抵扣違約金或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合同另對其他內容進行了約定。
2015年4月17日,三銀公司將上述系爭房屋交付給浩恒公司,浩恒公司接收房屋裝修入駐使用。
2017年3月22日,三銀公司委托案外人上海市一通世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通公司)向浩恒公司發(fā)出了《停電通知(2)》,該通知表明:浩恒公司欠付三銀公司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租金24,603元,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的物業(yè)管理費5,661.6元,已構成違約,要求在2017年3月23日前繳付,否則將采取停電措施,不再另行通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損失自行承擔。
2018年6月,三銀公司(甲方、債權轉讓人)與弼俊公司(乙方、債權受讓人)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截至本協(xié)議簽署之日,債務人浩恒公司欠甲方房屋租金、電費、物業(yè)費等款計50,731元(簡稱債權,該金額如有出入,以實際金額為準),現(xiàn)甲方將其中的全部債權計50,731元包括所有即將發(fā)生的債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該債權。協(xié)議另約定了其他事項。
2018年8月14日,三銀公司通過郵政快遞向浩恒公司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書》,通知浩恒公司其已將對浩恒公司的債權,包括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的租賃費、物業(yè)費、電費等計50,731元以及《房屋租賃合同》及后續(xù)協(xié)議項下其所欠的所有債務轉讓給了弼俊公司;請浩恒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將上述債務款計50,731元及時全部直接支付給弼俊公司,弼俊公司因此享有包括提起訴訟等權利。
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本院認為:三銀公司與浩恒公司于2015年4月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以及三銀公司與弼俊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均系協(xié)議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三銀公司將其對浩恒公司的債權及原租賃合同項下涉及的債權轉讓至弼俊公司并將債權轉讓之事書面通知浩恒公司,浩恒公司對此并未提出異議,應該視為對債權轉讓及相關債務事實的認可,浩恒公司應向弼俊公司履行給付租金、物業(yè)費及電費等費用之義務,故對弼俊公司之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浩恒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法律后果自負。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常州浩恒毛紡織廠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弼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幣41,005元;
二、被告常州浩恒毛紡織廠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弼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物業(yè)費人民幣6,788.80元;
三、被告常州浩恒毛紡織廠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弼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電費人民幣2,93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068.20元,公告費人民幣560元,均由被告浩恒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沈躍躍
書記員:徐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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