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強生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放,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湯紅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靜安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毛寄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顧格格,員工。
原告上海強生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與被告姜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強生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被告姜某已履行賠付義務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上海強生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強生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予以免收。
審判員:金向群
書記員:金亞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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