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弘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宋浩,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雷鈞,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修庸居休閑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浦東南路111。
法定代表人:陳艷飛,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瑋,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費克琳,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弘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修庸居休閑健身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審理中發(fā)現(xiàn)本案不宜繼續(xù)適用簡易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弘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修庸居休閑健身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審判員:黃??政
書記員:朱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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