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帕某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季芳英,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玉林,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稀瑾,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無錫光某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
法定代表人:趙偉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薇,江蘇連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惠佳儀,江蘇連元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上海帕某電子有限公司訴被告無錫光某環(huán)??萍加邢薰举I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被告依法提起反訴,但因被告未能按期交納反訴費,故被告的反訴按撤回起訴處理(本院已另行裁定)。原告上海帕某電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以其與被告已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原告的上述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帕某電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50元,減半收取計525元,由原告上海帕某電子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張瑞明
書記員:張??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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