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浦東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順通路XXX號XXX樓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國利,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華天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貴陽杰,上海市華天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負責人:毛寄文,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程瀚,上海和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市浦東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市浦東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曲立鑫、貴陽杰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程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市浦東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44,000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11月23日,原、被告簽訂保險合同,由被告對原告名下的滬BKXXXX車輛(以下簡稱保險車輛)進行保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22日。2017年10月15日15時許,原告駕駛員駕駛保險車輛在上海市閔行區(qū)西疇路XXX號撞到路邊倉庫,致倉庫損壞,經(jīng)交警認定原告方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要求被告賠償拆卸、新做倉庫彩鋼板的費用44,000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辯稱,保險車輛在兩個月內(nèi)兩次碰撞同一倉庫不符合常理,不能排除駕駛員存在酒駕或故意的可能。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就其所有的滬BK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及滬F2XXX掛車向被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22日,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1,000,000元。
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17年10月23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原告駕駛員楊學坤駕駛保險車輛于2017年10月15日15時00分許在閔行區(qū)西疇路XXX號倉庫內(nèi),因駕駛不慎撞固定物(墻面、鋼柱),造成車輛左側受損,墻面及鋼柱損壞。
事故發(fā)生后,倉庫業(yè)主對墻面進行了修理,原告支付了修理費44,000元。
訴訟中,被告以原告向倉庫賠付的修理費未經(jīng)被告核準為由向本院申請對倉庫的物損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上海達智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西疇路XXX號倉庫因系爭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司法鑒定。上海達智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出具司法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西疇路XXX號倉庫因2017年10月15日發(fā)生的撞擊事故導致的損失為22,629元。鑒定費3,500元由被告預付。
另查明,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17年8月8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保險車輛于2017年8月8日7時40分在閔行區(qū)西疇路XXX號倉庫內(nèi)發(fā)生撞固定物的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倉庫門框損壞。
本院認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予遵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事故導致第三者物損,被告作為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進行賠償。被告辯稱保險車輛在兩個月內(nèi)兩次碰撞同一倉庫不符合常理,但被告未能提供駕駛員存在酒駕或故意撞擊的相關證據(jù),而兩次事故均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證明書)予以認定,故本院對被告該抗辯難以采信。經(jīng)本院委托鑒定,第三者因系爭交通事故導致的物質損失為22,629元,被告應對該損失進行賠償。鑒定費3,500元屬于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即被告承擔。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上海市浦東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理賠款22,62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450元,由原告負擔218.57元,被告負擔231.43元;鑒定費3,5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朱??祺
書記員:王??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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