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志致遠律師事務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負責人:楊雪明,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麗媛,上海市志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立,上海市志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紀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陸正元,負責人。
原告上海市志致遠律師事務所與被告上海紀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志致遠律師事務所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xiàn)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并無不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市志致遠律師事務所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尚未繳納,免予收取。
審判員:蔡承穎
書記員:陸夢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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