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黃震,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俊奇,上海市銀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冠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尹耀東,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玨鈺。
原告上海市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裝公司)與被告上海冠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轅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俊奇、被告冠轅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玨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安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3,204,23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其中,以5,583,388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4%為標準,自2014年9月1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以7,620,847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75%為標準,自2017年6月1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造成的原告經濟損失2,602,239.85元。事實和理由:2012年12月17日,原、被告就“上海嘉定喜來登酒店暖通系統工程”(以下簡稱系爭工程)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約定被告將系爭工程發(fā)包給原告施工。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施工,工程按期竣工交付。2014年8月,系爭工程正式對外營業(yè)。2017年5月15日,原、被告簽署《竣工結算價確認單》,確認系爭工程總造價為38,104,235元,現被告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拖欠13,204,235元,經催要無果,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冠轅公司辯稱,對欠付13,204,235元工程款金額沒有異議,同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但對利息起算時間有異議,認為根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顯示,系爭工程竣工時間為2016年1月11日,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初步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預計結算價的80%,即應付2,182.4萬元,實付2,490萬元,超額支付了307.6萬元;2017年5月15日,經送審后的竣工結算價為3,810.4235萬元,應付至總價款的90%即3,429.38115萬元,被告欠付939.38115萬元;2018年1月10日,質保期屆滿后應付未付的尾款為381.04235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17日,冠轅公司與安裝公司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約定冠轅公司將系爭工程發(fā)包給安裝公司施工,合同總價為27,280,000元,本分包工程定于2012年12月18日開工,定于2013年9月30日竣工。付款辦法:(a)本工程預付款為200萬元,在合同簽訂后7天內支付;(b)每月按照工程進度,支付當月完成額的70%進度款;(c)初步驗收合格以后累計支付至工程預計結算金額的80%;(d)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將所有的資料移交以后,雙方辦理結算,剩余工程款在辦理完工程結算協議書并移交物業(yè)后,甲方15日內支付扣除保修金的工程總價余款,留工程結算總價的10%作為保修金;(e)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2年)滿,滿一年付5%,滿兩年甲方對其工程質量無異議后,一個月內支付剩余保修金;……上述合同簽訂后,安裝公司按合同約定開工,2016年1月11日,系爭工程取得經竣工驗收備案登記。2017年5月15日,系爭工程經竣工結算確認工程價款為38,104,235元。
2018年6月7日,冠轅公司(甲方)、案外人東莞市廣源實業(yè)有限公司(乙方)、安裝公司(丙方)簽訂《上海嘉定喜來登酒店項目暖通工程款支付協議書》,約定甲方曾于2017年10月18日委托其股東乙方代其向丙方支付上海嘉定喜來登酒店項目暖通工程款欠款1,320.4235萬元,但乙方至今未向丙方支付上述款項,甲方現決定撤銷其對乙方委托支付行為,甲方未支付丙方的上述工程款仍由甲方按合同約定自行支付……
嗣后,因冠轅公司未按約定向安裝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欠款1,320.4235萬元,經催要無果,安裝公司遂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告安裝公司與被告冠轅公司就系爭工程簽訂的《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履行。原告安裝公司依約完成系爭工程并經竣工驗收合格,被告冠轅公司理應依約支付系爭工程款?,F被告冠轅公司對欠付原告安裝公司系爭工程款1,320.4235萬元并無異議,本院對該節(jié)事實予以確認,被告冠轅公司應將欠付款項支付給原告安裝公司,逾期支付的,應當支付利息。雙方雖對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并無約定,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雙方就工程款利息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的起算時間,應從雙方約定的應付款之日起算。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冠轅公司是否逾期支付各期應付工程款?若逾期,其向安裝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時間節(jié)點如何確定?
原告安裝公司認為,合同約定“初步驗收合格以后累計支付至工程預計結算金額的80%”,2014年8月冠轅公司對外營業(yè),故應以其營業(yè)時間作為初步驗收合格的時間,預計結算金額應以送審價(44,489,909元)為準,但其自愿按實際結算金額(38,104,235元)的80%計算。被告冠轅公司則認為,系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的時間為2016年1月11日,應以此時間為竣工驗收合格的時間,并認為直至2017年5月15日,雙方才對系爭工程進行竣工結算價確認,而竣工驗收合格時(2016年1月11日)雙方對最終的結算確認價均不知曉,故預計結算金額應以合同約定的工程總價(27,280,000元)為依據。本院認為,關于系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時間問題,通常情況下,系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時間應早于竣工驗收登記備案的時間,而本案中雙方均未能明確系爭工程于何時竣工驗收合格,在此情況下,本院認為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載明的備案日期,即2016年1月11日作為竣工驗收合格的時間及計算應付款之日的時間節(jié)點較為合理??紤]到至“預計結算金額的80%”工程款的付款節(jié)點時,系爭工程總價尚未經最終結算確認,故以雙方合同中約定的合同總價(27,280,000元)作為預計結算金額計算當期工程款,較為合理。另即便按照安裝公司所要求的以2014年8月作為系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時間節(jié)點,從冠轅公司所提交的付款清單來看,冠轅公司其時所付工程款已達合同總價的80%,當期工程款并未逾期。綜上,安裝公司要求以2014年8月作為竣工驗收合格時間節(jié)點以及以確認結算價的80%工程款作為應付款,理由不充分且證據不足,對其意見,本院不予認同。
系爭工程于2017年5月15日經最終結算確認,根據合同約定,冠轅公司應于2017年5月30日之前向安裝公司支付工程款至結算總價的90%,然至應付款之日,冠轅公司尚欠939.68115萬元未付,故該939.68115萬元未付款項應自2017年5月31日起計算利息。至2018年1月10日,系爭工程兩年質保期已屆滿,冠轅公司未依約支付相當于工程款10%的質保金,故剩余款項亦應支付給安裝公司。關于質保期滿后的利息起算問題,根據合同約定,竣工之日起滿一年,冠轅公司支付工程款至結算總價的95%,滿兩年,支付至結算總價的100%。如前述,應以2016年1月11日作為計算冠轅公司向安裝公司支付質保期滿后應付工程款的時間節(jié)點,分別計算利息。安裝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冠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市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13,204,235元;
二、被告上海冠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市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其中,以9,393,811.5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7年5月31日起計算至實際判決生效之日止;以1,905,211.75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7年1月11日起計算至實際判決生效之日止;以1,905,211.75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8年1月11日起計算至實際判決生效之日止);
三、原告上海市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28,649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訴訟費133,649元,由原告上海市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33,649元,被告上海冠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00,000元。被告負擔之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唐劍影
書記員:秦??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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