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己家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許海濱,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勝男,上海申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林兵,上海申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農墾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浦東大道2123號3層E區(qū)1820、1821室。
法定代表人:趙慶永。
原告上海己家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農墾控股上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上海己家實業(yè)有限公司以原、被告雙方已經庭外和解為由,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xiàn)原告向法院申請撤訴,并無不當,可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己家實業(yè)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保全費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己家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何為銘
書記員:金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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