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岳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陸意峰,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群群,上海理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常州恒騰包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鄭陸鎮(zhèn)施家巷村。
法定代表人:楊立強。
原告上海岳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訴被告常州恒騰包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上海岳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常州恒騰包裝有限公司銀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凍結其所有的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擔保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書的方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和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常州恒騰包裝有限公司銀行存款500,000元,如存款不足,則只進不出,額滿為止,余額可正常往來;或查封、凍結其所有的其他同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張國新
書記員:劉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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