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魯云清,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心俊,上海市劉和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涌湖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馮楠,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立娟
原告上海展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涌湖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王巍琦獨任審判,于2018年12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心俊,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立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展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稱:原、被告雙方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為被告位于本市南塘浜路XXX號XXX號樓XXX樓場地進行裝修,合同對裝修工期、工程價款、工程款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均作了約定。原告按期完成施工后,被告卻未按約定期限付清工程款,故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幣110,000元并按約償付滯納金。
被告涌湖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述事實和欠款金額均無異議,稱公司經營狀況不佳,目前無支付能力。
原告上海展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如下:1、《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證明對裝飾工程內容的約定;2、支票2張,證明被告曾開具支票支付工程款,但因存款不足遭退票和收回支票;3、付款記錄,證明被告三次轉帳共支付工程款人民幣200,000元;4、收據(jù),證明被告通過微信支付工程款人民幣10,000元。
被告涌湖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未提供證據(jù),其對原告上海展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17年7月17日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的本市南塘浜路XXX號XXX號樓XXX樓進行裝修,工期自2017年7月17日至同年8月17日,工程價款人民幣320,000元,工程款分三次支付,其中工程完工當日支付人民幣160,000元,完工后一個月內支付人民幣144,000元,完工后一年內支付人民幣16,000元,逾期付款按日0.1%支付滯納金,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訂立后,原告按約進場施工,如期竣工通過驗收。工程完工后,被告分期共支付工程款人民幣210,000元,尚欠工程款人民幣110,000元。原告索款未著,遂于2018年11月1日訴至來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被告在原告完成施工并驗收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其未按約支付,顯屬不當,應承擔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涌湖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拖欠原告上海展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幣110,000元;
二、被告涌湖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展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滯納金(其中人民幣94,000元,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日0.1%計;人民幣16,000元,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日0.1%計)。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13.20元減半收取,退還原告上海展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幣1,506.60元,由被告涌湖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506.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巍琦
書記員: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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