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尤冉會展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許曉民,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勵敏,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占慶華,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東維某某智能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小虎。
上列當事人間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以與被告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系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可予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尤冉會展服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556元,減半收取778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顧敏華
書記員:張櫻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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