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請人:上海海運(集團)公司船舶污水處理廠,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隨塘路XXX號。
負責人:陳奇光,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慶喜,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申請人:上海大生農業(yè)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浦東大道2056號仁和大廈706室。
法定代表人:蘭華升。
被申請人:上海泰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立國。
解除保全申請人上海海運(集團)公司船舶污水處理廠與被申請人上海大生農業(yè)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泰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滬0115民初55326號民事裁定,凍結被申請人上海大生農業(yè)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泰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3,348,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chǎn)?,F(xiàn)解除保全申請人上海海運(集團)公司船舶污水處理廠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解除保全申請人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申請人上海大生農業(yè)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泰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幣3,348,600元的凍結或相應價值財產(chǎn)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黃??鑫
書記員:張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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