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士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孫國春,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禕,上海杰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平治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qū)。
法定代表人:鄒菲,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殷子堅,上海日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舟,上海日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士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平治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士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故原告申請撤訴并無不當,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士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原告預付),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嚴豪卿
書記員:汪??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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