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上海堅耐復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孫作軍,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安華,上海市東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上海極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唐人杰,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小妹。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力,北京市萬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下稱原告)上海堅耐復合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堅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下稱被告)上海極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下稱極光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安華、被告法定代表人唐人杰、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薛小妹、馮力到庭參加了庭審。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堅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退還租房保證金9萬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國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7年6月15日計算到法院判決生效之日)。事實和理由:2015年4月3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廠房租賃合同》,約定:原告應向被告支付保證金9萬元,租賃期滿后全數(shù)退還。原告按約向被告支付了保證金9萬元。合同履行期間,承租的房屋因系違法建筑與2017年6月15日被政府相關部門強制拆除。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討要保證金未果,故涉訟。
被告極光公司辯稱,被告的確收到原告9萬元保證金,但是認為被告有權對涉案保證金進行抵扣。理由為:一、原告存在著拖欠租金的違約行為。二、原告存在著未依約履行廠房附屬設施綠化場地的保養(yǎng)維修義務。三、原告存在著未依約履行廠區(qū)恢復原狀的義務?;谠娴纳鲜鋈椷`約行為,被告有權對保證金予以抵扣。原告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尚拖欠2015年5月和6月的租金,原告使用廠區(qū)不當造成被告墊付了人工費12,580元,且原告搬離廠區(qū)后未對魚塘恢復原貌,故提起反訴要求:1、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租金6萬元(2015年5月1日到2015年6月30日的租金,每月3萬元)。2、判令原告支付2017年2月1日開始到2017年6月23日的廠區(qū)維護費12,580元。3、判令原告恢復位于上海市嘉定區(qū)北管村XXX號內魚塘原貌(約280平方米)。
原告堅耐公司針對被告反訴的辯稱,不同意全部反訴請求。反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的依據(jù)。對于要求原告支付的6萬元租金,首先已經超過了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其次原告沒有拖欠過被告的租金。真實情況是原告在2015年5月1日租賃房屋之后,被告委托原告將魚塘填掉,被告應該支付原告填平魚塘的費用6萬元,后雙方協(xié)商用5月1日到6月30日兩個月的租金沖抵,所以不存在欠付租金的問題。關于第二個訴訟請求,不存在廠區(qū)維護費12,580元的事實。原告從2015年開始租賃房屋,被告沒有支付過任何的廠區(qū)維護費用。在房屋被拆遷之前,也沒有看到有人來維護,所以不存在原告應該承擔維護費用。對于第三項訴訟請求,要求將魚塘恢復原貌,更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魚塘是被告委托原告填平的,填平了之后增加廠區(qū)的面積,廠房租賃合同得以履行,廠區(qū)面積增加了以后,受益人也是被告,所以當時被告委托原告填平的時候,也承擔了費用,根據(jù)民法通則和民法總則的有關規(guī)定,民事行為委托人委托授權人之后,其法律責任應該由委托人承擔,所以魚塘即使要恢復,也應該是被告自行恢復,因為挖魚塘就是被告委托原告挖的。被告的反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jù),應予駁回。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極光公司(出租方、甲方)與堅耐公司(承租方、乙方)于2015年4月30日簽訂《廠房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將自有的上海市嘉定區(qū)馬陸鎮(zhèn)北管村XXX號的1300平方廠房場地生產設備租賃于乙方生產三廢達標排放的非危險毒害化學品。由于廠房面積不夠雙方協(xié)商填魚塘建倉庫,為此甲方補貼乙方人民幣60,000元,產權屬于甲方所有。廠房租賃自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租期3年合同視每年執(zhí)行情況及屆時該地區(qū)租金水平每年簽訂一次。雙方約定,該廠房及生產設備基本租金每年36萬元,原則上三年租金不變,遇土地大幅漲價人民幣貶值變化等突發(fā)情況雙方協(xié)商解決。雙方一旦簽訂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租賃保證金9萬元。租賃期間,甲方將雙方認可的相關土地廠房附屬設施綠化場地交乙方使用保養(yǎng)。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廠房及其附屬設施維護保養(yǎng)綠化環(huán)境清潔。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保養(yǎng)不當,致使該廠房及其附屬設施綠化環(huán)境損壞或者發(fā)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乙方拒不維修,甲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在租賃期間,如將該廠房轉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轉租轉讓,則甲方有權收回廠房不再退還租金和保證金。租賃期滿后,該廠房歸還時須恢復原貌,符合正常使用狀態(tài)。經雙方驗收在乙方全部撤離后三日內甲方歸還全數(shù)保證金。租賃期間,廠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動遷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租賃期間,如因產權證問題而影響乙方正常經營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一切責任給予賠償。
上述合同簽訂后,堅耐公司向極光公司按約支付保證金9萬元,并按約定將魚塘填平建倉庫。極光公司出租給堅耐公司的廠房未取得規(guī)劃許可。系爭的租賃廠房因被認定為違法建筑而于2017年6月中旬被政府相關部門強制拆除。
審理中,雙方確認租金為先付后用,一月一付。堅耐公司稱2015年5、6月的租金6萬元與極光公司應給付起的6萬元填魚塘補貼相折抵。極光公司確認其未向堅耐公司支付6萬元填魚塘的補貼,但對于6萬元補貼折抵2個月租金的說法不予認可。極光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涉訟前向堅耐公司催討過2015年5、6月份的租金,也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曾要求堅耐公司對廠房及附屬設施綠化環(huán)境進行維修。
本院認為,原告堅耐公司與被告極光公司之間的《廠房租賃合同》因租賃廠房被拆除而于2017年6月終止履行,合同終止履行后,被告極光公司理應返還原告堅耐公司支付的保證金9萬元。被告極光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保證金,原告堅耐公司主張利息損失合法有據(jù),因雙方對于租賃房屋被拆除的時間表述不一致,本院酌情確定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算。關于被告極光公司主張的2015年5月、6月的租金,按照雙方確認的先付后用一月一付的租金方式,至被告提起反訴時,該租金已過訴訟時效,被告也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有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產生,故原告的時效抗辯成立。關于被告主張的廠區(qū)維護費用,被告提交的給付案外人的工資憑證不足以證明與廠區(qū)維護費用的關聯(lián)性,也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有要求原告維護而原告拒絕維護的事實發(fā)生,故對于被告主張的廠區(qū)維護費用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要求將魚塘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合同約定雙方協(xié)商將魚塘填平建倉庫,被告應給付原告補貼6萬元,產權歸被告所有,說明原告填平魚塘的行為是經被告同意且由被告承擔費用的,故被告要求原告將魚塘恢復原狀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極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上海堅耐復合材料有限公司保證金90,000元;
二、被告上海極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上海堅耐復合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保證金的利息損失(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自2017年7月1日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三、駁回反訴原告上海極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全部反訴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本訴受理費2,050元,減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負擔。本案反訴受理費807元,由被告負擔。當事人負擔之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燕楓
書記員:張??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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