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上海回豐印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胡海娣,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光宇,北京市中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上海玄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文靜,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學儒。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云,上海市中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刎S印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回豐公司)與被告上海玄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玄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2018年8月29日,玄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訴,本院依法將本、反訴合并審理。審理中,回豐公司與玄某公司以雙方已自行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回豐公司與玄某公司申請撤訴,于法無悖,可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反訴被告)上海回豐印務有限公司撤回本訴訴請;準許被告(反訴原告)上海玄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訴訴請。
本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0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850元,由原告上?;刎S印務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63元,由被告(反訴原告)上海玄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曹??棟
書記員: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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