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吉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康橋東路1300弄6幢5層524室。
法定代表人:許貞愛,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陸一,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慧斌,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田某本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中寶,執(zhí)行董事。
原告上海吉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田某本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吉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上海吉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于法無悖,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海吉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上海吉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王嘉駿
書記員: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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