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廈維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LI-MOUZHENG,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清,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華軼琳,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告:上海錦龍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徐匯區(qū)。
法定代表人:許經錫,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龔培慶,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銘,男。
被告:美某某電氣(上海)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徐匯區(qū)。
法定代表人:黃磊,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華毅,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郁婕,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登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黃磊,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偲茜,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廈維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錦龍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美某某電氣(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登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廈維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F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廈維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上海廈維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徐??嘯
書記員:邱譯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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