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博彩包裝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素娥,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文,上海眾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揚州金藝娛樂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揚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璐,總經理。
原告上海博彩包裝印刷有限公司與被告揚州金藝娛樂用品有限公司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滬0117民初19272號民事裁定書,查封了被告揚州金藝娛樂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原、被告雙方已于2020年4月13日在本院主持下達成調解。被告于2020年4月20日以被告已經向原告履行了民事調解書的全部付款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解除對被告的財產保全措施。
本院經審查認為,被告揚州金藝娛樂用品有限公司已經履行了民事調解書的付款義務,已無對被告繼續(xù)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之必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對被告揚州金藝娛樂用品有限公司的財產保全措施。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李??琛
書記員:陸夢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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