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華精工量具儀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勇,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玉鵬,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玉翠,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斯某菲爾濾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陸美松,總經理。
被告:上海美頌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陸敬龔,總經理。
上列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成雙,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何亞軍,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華精工量具儀器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斯某菲爾濾清器有限公司、上海美頌實業(yè)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華精工量具儀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玉鵬、徐玉翠,被告上海斯某菲爾濾清器有限公司、上海美頌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成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華精工量具儀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間房屋租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同)32.5萬元;2.判令兩被告支付以32.5萬元為本金,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日5%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3.判令兩被告支付自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逾期支付電費的違約金,計算方式:以11,088元為本金,自2018年7月14日起按照日5%的標準計算至2018年8月14日;以809元為本金,自2018年8月8日起按照日5%的標準計算至2018年8月14日;4.判令兩被告支付以9.5萬元為本金,自2017年8月1日起按照日5%的標準計算至2017年8月18日止的遲延支付履約保證金的違約金;5.判令兩被告支付逾期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間租金32.5萬元的違約金,計算方式:以18萬元為本金,自2018年1月2日起按照日5%標準計算至2018年2月9日,以12萬元為本金,自2018年1月2日起按照日5%標準計算至2018年3月12日;6.判令兩被告支付違約金130萬元;7.訴訟費由兩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31日,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川奉南公路XXX弄XXX號最東面整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出租給被告使用。原告將系爭房屋交付被告。自2017年8月1日至今,被告在履約過程中存在多次違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遲延支付履約保證金、租金、水電費、未經原告書面同意對外轉租等。經原告多次催告,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訴請如前。
被告上海斯某菲爾濾清器有限公司、上海美頌實業(yè)有限公司共同辯稱:合同于2018年6月12日已解除,兩被告書面告知、清場并交付鑰匙。因合同已解除,被告無需支付2018年8月1日之后租金以及逾期付款違約金。被告已付清電費、履約保證金,租金未延遲支付,不存在轉租。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滬房地浦字(2010)第243848號房地產權證權利人為原告,房地坐落為祝橋鎮(zhèn)鹽倉川南奉公路XXX弄XXX號,用途為工業(yè)用地,總建筑面積為4249.77平方米。
2017年7月31日,原告(出租方、甲方)與兩被告(承租方、乙方)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將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南奉公路XXX弄XXX號最東面整棟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該房屋產證建筑面積約為2086平方米,房屋用途為汽車零配件生產加工。合同租賃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合同第三條第2款約定,整棟房屋年租金為65萬元,租金第一年、第二年不變,第三年起至第五年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數(shù)遞增5%,以此類推。特別說明1約定,乙方必須在2017年7月底前向甲方支付首筆租金。合同第三條第3款約定,租金乙方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乙方需提前一個月將半年款以(現(xiàn)金/轉賬/電匯)方式支付給甲方,先付后用,……如乙方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則按:應付金額的5%作為遲延付款違約金支付給甲方。合同第四條第1款約定,乙方須于本合同簽署當日,向甲方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人民幣12萬元整。合同第四條第3款約定,租賃期限內的……電費、……以及其他本合同未做說明但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或因乙方原因間接產生的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需要由甲方代繳代扣之款項,乙方須按甲方發(fā)出的收費通知按時繳納至甲方,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和不開具任何發(fā)票。合同第七條第4款約定,乙方未按合同約定交納任何一項款項的(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履行保證金、違約金、各項水電費用等),每逾期一日,乙方應當承擔應付款項5%的違約金,……。合同第七條第9款約定,……如確需轉租、分租時需得到甲方的書面同意。如乙方擅自轉租、分租或以任何方式聯(lián)營,視乙方違約,乙方應按本年度全年租金的雙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房屋租賃合同》簽署當日,原告將系爭房屋交付兩被告。
2018年7月9日,原告向兩被告出具《催款函》載明:“合同簽訂后,我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將房屋交付貴司使用,……2017年8月1日至今,貴方已存在多次違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遲延支付履約保證金、遲延支付第一年度第二筆租金、至今未支付2018年3月6日至7月7日的電費、管理費等費用?!F方應對上述逾期支付相關費用行為承擔違約責任?!堎F方在本函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逾期未支付的房屋租金32.5萬元按合同約定支付方式支付我司?!笨爝f投遞記錄顯示,該《催款函》于2018年7月10日投遞并簽收,兩被告表示收到該《催款函》。
2018年7月31日,原告委托律師向兩被告出具《律師函》載明:“2017年8月1日開始,貴方就遲延支付履約保證金、遲延支付第一年底第二筆租金、至今尚未支付2018年3月6日至7月7日期間電費11,088元等費用。2017年9月,貴方與委托人(即本案原告)溝通想要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之后,委托人找到下一家承租方,故委托人找到貴方協(xié)商解除事宜,但貴方又表示承租的房屋將作為物流倉儲用途使用,繼續(xù)承租。所以,貴方和委托人雙方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至今。根據租賃合同約定,貴方應在2018年7月1日前支付第二年度第一筆房屋租金32.5萬元,但貴方一直未支付。……請貴方在收到本函周3日內,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和電費共計336,088元?!笨爝f投遞記錄顯示,該《律師函》于2018年7月31日投遞并簽收,兩被告表示收到該《催律師函》。
2018年7月13日,兩被告收到原告出具的《電費開發(fā)票明細》,其中載明,“貴司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7月7日電費應每月按時支付,現(xiàn)拖欠至今未支付,四期電費合計11,088元未支付,最后通知貴司請于2018年7月16日前支付到位?!?br/> 2018年8月7日,兩被告收到原告出具的《電費開發(fā)票明細》,其中載明,“貴司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7月27日電費應每月按時支付,現(xiàn)拖欠至今未支付,五期電費合計11,897元未支付,最后通知貴司請于2018年8月10日前支付到位?!?br/> 2017年8月1日,兩被告向原告支付履約保證金2.5萬元。2017年8月18日,兩被告向原告支付履約保證金9.5萬元。按照合同約定,兩被告應于2018年1月1日前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租金32.5萬元,兩被告實際于2018年2月9日支付租金18萬元,2018年3月12日支付租金12萬元。兩被告應于2018年7月1日前支付的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間租金32.5萬元,至今尚未支付。兩被告于2018年8月14日支付電費11,897元。
兩被告曾以主張本案《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為由,以(2018)滬0115民初75682號案件訴至本院,本院經一審后判決駁回了兩被告要求判令合同無效及其他相應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兩被告抗辯房屋租賃合同已于2018年6月12日解除,首先,兩被告主張其分別于2018年6月25日及2018年8月11日兩次向原告發(fā)送解除函,原告稱未收到過上述解除函,亦不同意解除合同,兩被告未提供書面證據證明上述兩份解除函有效送達給原告。其次,兩被告主張其于2018年7月將系爭房屋返還給原告并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原告稱既未收到系爭房屋鑰匙亦未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兩被告對此主張未提供相應書面證據予以佐證,故對兩被告的主張,本院難以采信。綜上,對兩被告主張涉案房屋租賃合同已于2018年6月12日解除的抗辯,本院難以采信。被告使用系爭房屋,理應按約支付租金,故對原告要求兩被告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間房屋租金32.5萬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未按約交納任何一筆款項,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履行保證金、違約金、各項水電費用等,每逾期一日,被告應當承擔應付款項5%的違約金,因被告未按約支付租金、電費、履約保證金,理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金。兩被告抗辯違約金標準過高,要求予以調整,本院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履約情況、實際損失等因素,將違約金的標準調整為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進行計算。原告認為兩被告未經原告書面同意進行轉租,應按約定按照全年租金的兩倍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兩被告對此不予認可,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兩被告確實有轉租之情形,故對原告要求兩被告支付違約金130萬元的訴請,本院難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斯某菲爾濾清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美頌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華精工量具儀器有限公司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間的房屋租金人民幣32.5萬元;
二、被告上海斯某菲爾濾清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美頌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華精工量具儀器有限公司以人民幣32.5萬元為本金,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
三、被告上海斯某菲爾濾清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美頌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華精工量具儀器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逾期支付電費的違約金,計算方式:以人民幣11,088元為本金,自2018年7月14日起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至2018年8月14日;以人民幣809元為本金,自2018年8月8日起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至2018年8月14日;
四、被告上海斯某菲爾濾清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美頌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華精工量具儀器有限公司以人民幣9.5萬元為本金,自2017年8月1日起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至2017年8月18日止的遲延支付履約保證金的違約金;
五、被告上海斯某菲爾濾清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美頌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華精工量具儀器有限公司逾期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間租金人民幣32.5萬元的違約金,計算方式:以人民幣18萬元為本金,自2018年1月2日起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至2018年2月9日,以人民幣12萬元為本金,自2018年1月2日起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至2018年3月12日止;
六、駁回原告上海華精工量具儀器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2,878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6,439元,由原告上海華精工量具儀器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8250元,被告上海斯某菲爾濾清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美頌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818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怡霖
書記員:朱沈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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