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勁絨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區(qū)。
法定代表人:伍德明,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增杰,上海市三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山奧某機電(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黃山市。
法定代表人:滕偉。
原告上海勁絨工貿有限公司與被告黃山奧某機電(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4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增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192,149元,并支付以192,149元為基數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多年的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原告向被告供應麻將機臺面絨布。因被告一直拖欠貨款,為了促使被告還款,原告與被告于2016年1月13日達成一份《還款協議》,被告確認截止協議簽訂日共拖欠原告貨款1,045,231元。協議中,被告同意分五期向原告歸還貨款。之后,被告未按約付款。2017年1月4日,案外人黃山碧龍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自愿將其名下的兩套房屋作價853,082元過戶給原告,以沖抵被告拖欠原告貨款中的相同金額。至此,被告拖欠原告的貨款中尚余最后一期2017年1月30日還款金額中192,149元未支付。被告已構成違約。
被告未提出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供了2016年1月13日的《還款協議》、2017年的收付款憑證、收據以及對賬函等證據為證。
鑒于被告未到庭應訴,本院對原告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進行核對,經審理查明,確認原告訴稱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被告結欠原告貨款后承諾分期付款,嗣后,以房抵債的方式歸還了部分欠款,尚余192,149元至今未付,已屬違約,應承擔向原告支付貨款及逾期利息之責任,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亦不提出答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山奧某機電(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勁絨工貿有限公司貨款192,149元及以該款為基數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之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28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怡
書記員:張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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