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佳則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羅斌,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國文,男。
被告:上海逢都富琉金屬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長谷川和宏,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曉棟,上海問學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佳則實業(yè)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逢都富琉金屬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無證據證明履行地在奉賢區(qū)。故請求將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經審查,本院認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起訴的案由為加工合同,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即原告所在地,故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上海逢都富琉金屬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邵忠華
書記員:任??丹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