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交智科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qū)。
法定代表人:葉蒙達,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輝,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焰,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健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qū)。
法定代表人:夏駿,副總經理。
原告上海交智科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健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夏駿到庭參加了訴訟。經本院院長批準,本案延長審限六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交智科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原、被告雙方于2016年7月3日簽訂的《上海市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依法從2017年3月15日解除;2.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所支付的首期開發(fā)費用人民幣44,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3.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總價100%的違約金88,000元;4.判決被告退還原告所有的基礎性文件和原始資料;5.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維權而支出的律師費用6,000元。審理中,原告撤回了其第四項和第五項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7月3日簽訂了《上海市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約定:被告為原告開發(fā)設計一款用于貨物流向跟蹤管理的計算機信息化系統軟件。合同簽署后,原告向被告支付首期開發(fā)費用44,000元。經多次催告,被告未能依約完成開發(fā)任務。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原告主張按照涉案合同第十一條1.2款的約定,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為維護自身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查明事實,支持原告如上訴請。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證據如下:
證據1.《上海市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及附件,證明原告委托被告開發(fā)貨物流向跟蹤管理系統軟件,雙方就軟件的開發(fā)、費用支付、軟件交付、違約責任等達成一致;
證據2.軟件開發(fā)需求、功能、進程及費用確認材料、框架合作協議,證明雙方于2017年7月21日就涉案軟件的開發(fā)需求、功能、開發(fā)進程安排、費用、驗收標準等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相關文件,但被告簽約后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節(jié)點和進度交付過任何產品給原告;
證據3.《合同違約通知書》《合同終止通知書》以及郵寄憑證,證明因被告始終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標準向原告交付軟件,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按照合同約定行使單方解除權、要求被告全額返還原告的預付款并支付違約金;
證據4.付款憑證,證明原告已經向被告支付軟件開發(fā)費用共計44,000元;
證據5.律師費收據,證明原告為本案訴訟支付了律師費。
被告上海健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答辯稱: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具體理由如下:軟件開發(fā)分兩個步驟,寫碼和部署。被告目前的寫碼工作已經超過了50%,與原告所付合同款的數額是相當的。由于原告沒有提供網站服務器以及無ICP等備案,導致碼段無法部署,暫時部署在被告的服務器上。在被告工作的五個月中,和原告有工作溝通,包括郵件、線下、集中會議。被告是按照合同約定正常履約的。涉案合同未繼續(xù)履行的原因是原告在2016年8月底至9月12日、2016年11月3日兩次提出大幅度修改需求,增加新需求,被告提出增加費用,原告不同意,故被告未再履約。
被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證據如下:
證據1.《知識產權與保密責任協議》《會議紀要》,證明按照市場情況,涉案開發(fā)價格遠大于涉案合同約定的價格,但涉案合同之所以簽訂是雙方有股權形式合作,且雙方合作從2016年6月6日簽署保密責任協議就開始了,被告就已經開始開發(fā)工作,證明被告的工作量;
證據2.系統后臺、工作進程表、工作完成表、開發(fā)文案,證明被告按照合同正常履約;
證據3.修改需求、新報價單郵件,證明原告于2016年8月底至9月12日、11月3日,兩次提出大幅度修改需求以及增加更多新需求;
補充證據1.已開發(fā)的部分軟件代碼,證明被告已經按約履行合同,開發(fā)了50%以上的代碼;
補充證據2.修改需求、新報價單郵件,證明原告于2016年8月底至9月12日、11月3日,兩次提出大幅度修改需求以及增加更多新需求;
補充證據3.兩份著作權證書,證明被告底層代碼的來源,涉案軟件是在已有的基礎代碼上進行二次開發(fā)的,才同意以約市場價20%價格進行涉案開發(fā),這也是雙方主要的合作基礎之一。
被告對原告證據1-4真實性均予以認可,但認為涉案合同是由三個協議構成,除了原告提交的證據1、證據2外,涉案合同還應包括雙方在2016年6月6日簽訂的《知識產權與保密責任協議》;證據3的通知書都曾經收到過,但不能確認具體收到的時間;對證據5認為與本案無關,不予認可。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1中的《關于知識產權與保密責任的協議》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會議紀要》沒有蓋章,真實性不認可。證據2、證據3因無法與原件予以核對,真實性不予認可。對補充證據1,不能證明被告已經完成代碼開發(fā),也不能證明被告已經將開發(fā)的源代碼交付給了原告。對補充證據2,真實性不認可,且從該證據內容看,也看不出原、被告就需求修改和增加需求有過溝通;對補充證據3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
審理中,本院對被告提交的補充證據1源代碼進行了勘驗,從勘驗的情況來看,搭建的系統僅具備“后臺登錄頁面”“管理中心頁面”和“用戶管理頁面”。將上述頁面與被告提交的證據2中“系統后臺”兩張同名頁面截屏打印件進行比對,后臺登錄頁面雖均顯示為“交智云驗證平臺管理后臺”,但勘驗呈現頁面與打印頁面不僅排版不同,且勘驗呈現頁面上缺少“用戶名、密碼”“上海交智”等文字;勘驗呈現的“管理中心頁面”“用戶管理頁面”和打印頁面亦存在不同:兩者的關鍵字搜索框、新增按鈕位置不同;勘驗呈現頁面無“管理分銷商”按鈕、無“全選、取消全選和刪除”按鈕,右上角多出3個快捷鍵按鈕;且除“用戶管理”按鈕可以進行點擊外,其余按鈕均無法實現操作。
本院認為,由于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1-4真實性予以認可,且該些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對原告上述證據均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交的證據5,鑒于原告已經撤回對律師費的主張,該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故對該證據不予采信。對被告提交的證據1中的《關于知識產權與保密責任的協議》,原告對真實性予以認可,且該協議約定內容適用于本案合同,故本院予以采信;對于證據1中的《會議紀要》,因沒有原告的簽字蓋章,無法確認真實性,故本院不予采信。關于被告提交的證據2,《交智云驗證平臺管理后臺》打印件,與勘驗展現的頁面并不一致,由于無法核對該打印件的真實性,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盡管被告在庭審中認為勘驗頁面與打印件的差異是因搭建環(huán)境不同造成的,但因搭建環(huán)境不同而造成界面差異主要體現在網頁界面元素位置發(fā)生變化,大小不一等兼容性問題,并不會出現多出或缺少按鈕、文字缺失等問題,故對被告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證據2中其余證據均系被告單方制作,真實性無法確認,故對該些證據本院亦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證據3,因被告無法出示郵件原件,真實性無法確認,且即便上述證據是真實的,亦無法達到被告的證明目的,故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對于被告的補充證據1,首先,因被告只提交了源代碼,沒有提交其他關于源代碼形成時間的材料,故該源代碼形成時間無法確定。其次,從勘驗的情況來看,搭建的系統僅具備“后臺登錄頁面”“管理中心頁面”和“用戶管理頁面”,未發(fā)現其他頁面,且勘驗過程中未發(fā)現該系統的功能,故根據勘驗所確認的內容不能認為該系統已經是有效的具備使用功能的云驗證管理后臺系統,不具有證明搭建的平臺已經完成涉案項目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開發(fā)內容的證明力,且根據合同約定相關開發(fā)內容需要交付并經原告確認,但被告并沒有證據證明其已經向原告交付該代碼,故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補充證據2,其內容與其提交的證據3的內容基本一致,且亦無原件核實,故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補充證據3,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故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
2016年6月6日,原告為甲方、被告為乙方簽訂了《關于知識產權與保密責任的協議》,約定委托開發(fā)完成的所有技術成果均歸原告所有、被告負有保密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并明確該協議為通用性協議,適用于原告委托被告的所有技術開發(fā)合同,未盡事宜另行補充。被告接受原告文件的指定收件人為曹駿,郵箱為XXXXXXXXX@qq.com,郵寄地址為上海市中山北一路XXX號柏樹大廈A座23層。
2016年7月3日,原告為甲方、被告為乙方簽訂了《上海市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開發(fā)用于貨物流向跟蹤管理的計算機信息化系統軟件。本合同中“可交付件”指相應附件中指定的由乙方所交付的軟件,包括源代碼、安裝盤、技術文檔、用戶指南、操作手冊、安裝指南和測試報告等?!敖桓丁敝敢曳皆陔p方規(guī)定的日期內交付約定開發(fā)的軟件的行為。但是乙方……完成交付行為,并不意味著乙方已經完成了本合同項下所規(guī)定的所有義務?!耙?guī)格”是指在技術或其他開發(fā)任務上所設定的技術標準、規(guī)范。“里程碑”是指相應附件中所規(guī)定的由乙方在本軟件開發(fā)過程中階段性完成的,并具有相對獨立性的部分軟件或模塊。……軟件是甲方為實施貨物流向跟蹤管理而開發(fā)的軟件。該軟件處理的對象是甲方的業(yè)務數據處理:……三、軟件開發(fā)……5.需求與需求分析……5.2乙方在獲取上述需求信息和資料后,應及時完成需求分析書。該需求分析書經甲方認可,并由甲、乙雙方簽字后作為本合同的附件。6.需求說明書、概要設計說明書和詳細設計說明書6.1乙方在取得了甲方提供的必要的信息和資料后,將依據本合同所約定的軟件的功能、目標與需求分析書,……以上三項完成后,均應提交甲方審核。……如甲方認可上述文件后的,則在上述文件中簽字。……6.4上述需求說明書、概要設計說明書和詳細設計說明書經雙方簽字后,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7.進度報告乙方應于每5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供項目階段進度報告,內容包括項目進度或里程碑計劃執(zhí)行情況,已完成的軟件開發(fā)項目,有無遇到的困難和障礙,本項目的預期效果,人員配置情況,有無項目變更及變更情況或其它與本項目有關的甲方應該知道或甲方要求知道的情況。……四、項目變更……1.若甲方提出部分項目的變更建議,甲方應該將變更請求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乙方。乙方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此作出書面回復,其內容包括該變更對合同價格、項目交付日期、軟件的系統性能、項目技術參數的影響和變化以及對合同條款的影響等;……5.如乙方提出部分項目的變更建議,乙方應同時詳細闡明該變更對合同價格、項目交付日期、軟件性能、項目技術參數的影響以及對合同條款的影響等情況。五、交付、領受與驗收1.交付1.1乙方應在進行每項交付前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的3個工作日內安排接受交付。乙方在交付前應根據(相應附件)所列的檢測標準對該交付件進行測試,以確認其符合本合同的規(guī)定。……3.領受甲方在領受了上述交付件后,應立即對該交付件進行測試和評估,以確認其是否符合開發(fā)軟件的功能和規(guī)格。甲方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交書面說明以表示接受該交付件?!?、違約與賠償責任違約金的具體確定方式為1.1每延期10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但違約金的總數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00%;1.2如延期時間超過100天,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除前款所約定的違約金外,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100%作為對甲方的賠償。如甲方由此終止本合同,乙方應在兩個星期內返還甲方所支付的費用和報酬并依甲方的指示退還或銷毀所有的基礎性文件和原始資料,并賠償甲方由此而引起的直接/直接和間接損失?!摹⑼ㄖ?.為享有本合同所規(guī)定的權利及履行本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或有關違約交涉而需通知另一方時,通知方應采取書面形式,以掛號信件或以專人快遞送達方式送達被通知方,送達生效。2.通知地址甲方:上海市田林路XXX號新業(yè)大樓A樓0925室,乙方:上海市中山北一路XXX號柏樹大廈A座23層。如一方欲改變通知地址,應提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十五、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1.本合同經雙方各自指定的代表人簽署和/或蓋章后生效。2.如發(fā)生以下情況,任何一方有權終止合同,但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2.3出現了合同規(guī)定的或法定解除事由?!?br/> 合同附件1約定了《補充條款》一、本合同為框架性合同,適合于甲方以后所有委托乙方開發(fā)的軟件系統;……乙方所提供的技術文件應是完整的、清晰易讀的、準確無誤的,能夠滿足本項目交付成果的檢驗、安裝、調試、測試、驗收、運行、維護和培訓的需要;……二、針對本合同中第六條第1點(知識產權類)及第十一條第3點(保密違約)內所述雙方的權益與義務按雙方簽署的《關于知識產權與保密責任的協議》執(zhí)行。……四、付款方式1.甲方付壹萬元作為《云驗證平臺系統V1.0》開發(fā)的前期規(guī)劃費用,并提供《云驗證平臺系統V1.0》的應達功能要求及邏輯示意圖給乙方進行討論、更新、再報價;……3.在前期規(guī)劃、功能、報價、開發(fā)周期能達成一致,甲方首付合同款的50%后,乙方實施開發(fā);………**其他涉及附件:《云驗證平臺系統VI.0》開發(fā)的技術要求、功能描述、邏輯示意圖、報價單。
2016年7月5日,原告給付被告云驗證平臺-前期規(guī)劃費10,000元。
2016年7月21日,原、被告在《<云驗證平臺系統>v1.0功能描述》上蓋章確認,該文書載明:由乙方負責按雙方簽字確認的功能要求制作對應的業(yè)務邏輯流程圖,并按雙方確認的功能、業(yè)務邏輯流程圖與界面實施開發(fā)。該文件對“云驗證”業(yè)務邏輯、“云驗證”后臺管理以及“云驗證”公眾號基礎菜單作了功能描述。同日,雙方在功能、進程及費用表格上敲章確認。其中需求分析和詳細設計,報價10,000元,開發(fā)時間為2016/7/1-2016/7/15;UI設計報價6,000元,開發(fā)時間2016/7/27-2016/7/29;云驗證管理平臺下有9項開發(fā)內容,分別為用戶管理、QR碼規(guī)則管理、動態(tài)授權碼管理、廠商數據管理、QR碼管理、QR碼驗證管理、驗證計費管理、管理員功能以及商戶授權碼生成器,總計報價28,500元,開發(fā)時間為2016/7/20-2016/8/24;云驗證API平臺,總計報價25,500元,開發(fā)時間為2016/7/16-2016/7/26;云驗證服務號,總計報價7,500元,開發(fā)時間為2016/7/30-2016/8/5;我的歷史,總計報價3,000元,開發(fā)時間2016/8/11-2016/8/14;商城調用,總計報價3,000元,開發(fā)時間2016/8/15-2016/8/18;其他,總計報價1,500元,開發(fā)時間2016/8/18;集成測試和UAT支持,總計報價13,000元,開發(fā)時間2016/8/25-2016/9/3。同日,原、被告就委托開發(fā)及今后合作設立本項目下獨立營運公司達成了《關于雙方合作的基礎性框架協議》,就系統開發(fā)、成立獨立的“技術開發(fā)公司”、設立“聯合公司”之目的、“聯合公司”的股份結構與股份稀釋等作了約定。
2016年7月22日,原、被告簽署了《<云驗證平臺>v1.0邏輯示意圖》。同日,原告給付被告云驗證平臺-預付款34,000元。
后,原告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夏駿投遞《合同違約通知書》,認為被告至今未通過任何按合同規(guī)定的方式實施交付軟件,已延期超過100天,按合同規(guī)定原告決定終止合同。若被告在收到本通知后7個工作日內,未將原告提議的協商解決方案提及的22,000元匯至原告賬內,將對被告提起訴訟。通知書署名日期為2017年3月15日。2017年5月11日,原告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夏駿快遞《合同終止通知書》,認為被告至今未通過任何按合同規(guī)定的方式實施交付軟件,已延期超過100天,按合同規(guī)定原告決定終止合同。若被告在2017年6月15日前履行并完成以下1、2、3點條款后,合同中規(guī)定的以協商方式解決爭議的方式成立,雙方所簽署的包含技術開發(fā)合同在內的全部文件同時作廢(保密協議除外),原告將放棄使用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1.被告完成向原告移交由原告委托被告代理申請的公眾號的管理權;2.被告通過原賬戶向原告退還的已收款項的50%:貳萬貳仟元(匯款用途:退預付款50%);3.被告通過合同規(guī)定的地址向原告郵寄已收款項的發(fā)票(發(fā)票金額:貳萬貳仟元,發(fā)票項目內容:“云驗證平臺系統”軟件設計咨詢費)。若被告逾期未履行并完成以上條款,原告將在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期內對被告提起訴訟。原告提供了上述兩通知書的快遞單,但不能提供通知書何時妥投的證據。被告認可曾收到上述兩通知書,但無法明確具體收到日期。
審理中,被告認為其已經完成并交付了進程和費用確認表格中的需求分析和詳細設計、UI設計以及云驗證管理后臺,云驗證API及之后的內容均未交付,但其未提供上述三項開發(fā)內容已經交付原告的證據。被告還主張涉案合同未繼續(xù)履行的原因在于原告在2018年8月底至9月12日以及2016年11月3日兩次提出大幅度修改需求、增加新需求,并拒絕增加開發(fā)費用所導致,但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被告同時認為,涉案約定88,000元的違約賠償數額過高,要求調整到10,000元。原告認可被告有一定的開發(fā)工作量,在法庭要求原告核實被告提供的曹駿與原告法定代表人葉蒙達郵件的真實性時,原告稱葉蒙達的電子郵箱無法打開。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涉案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根據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完成合同約定的開發(fā)義務,構成違約,依照涉案合同的約定,涉案合同應予以解除。被告認為其依約履行了合同,是因原告改變、增加需求,并拒絕其增加開發(fā)費用的要求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其認為合同應繼續(xù)履行。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規(guī)則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因此,被告作為軟件開發(fā)方應對其主張已經履行了軟件開發(fā)義務承擔舉證責任。被告雖主張其已經履行了需求分析和詳細設計、UI設計和云驗證管理后臺的開發(fā)義務,但未提交其交付原告并經原告確認之證據,也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合同未繼續(xù)履行的原因是原告需求改變而導致的,故對被告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涉案合同第十一條1.2約定,被告延期交付軟件時間超過100天,原告可以終止合同。而根據功能、進程及費用表格約定,涉案軟件的開發(fā)完成時間應為2016年9月5日,被告延期時間已經超過100天,故對原告依據該約定主張解除合同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以其發(fā)送《合同違約通知書》的時間即2017年3月15日作為合同解除時間的訴請,本院認為,當事人一方依照合同約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原告在《合同違約通知書》中明確作了終止合同履行的表示,應以該《合同違約通知書》送達之日作為合同解除之日,由于原告無法提交該文書已送達的憑據,被告雖表示收到該文書,但無法明確具體的收到時間,故本院根據市內送達的合理期間對該時間予以酌定。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全部已支付合同款項44,000元的主張。本院認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于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已經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原告主張返還錢款并無不當。雖被告未能提供其已經按照約定期限將相應約定之開發(fā)內容交付原告,但因原告在審理中認可被告存在一定的工作量,且在案證據能夠佐證被告就前期規(guī)劃等付出了一定工作量,故對原告主張返還全部已付款之訴訟請求,本院不予認可,返還之款項應根據履約具體情況予以酌定。
關于原告依據涉案合同第十一條之1.2款約定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總價的100%即88,000元作為本案違約金之主張,審理中被告表示該約定違約金過高,要求調整至10,000元。本院認為,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涉案合同雖約定合同總價作為違約賠償依據,但由于原告現并無證據證明因被告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故本院結合具體情況,酌情予以確定,被告提出的數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予以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上海交智科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健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涉案《上海市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于2017年3月25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健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上海交智科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軟件開發(fā)費用人民幣30,000元;
三、被告上海健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上海交智科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人民幣10,000元;
四、駁回原告上海交智科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被告上海健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40元,由原告上海交智科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2,049元、被告上海健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891元。
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員:吳盈喆
書記員:楊??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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