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上海中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南橋鎮(zhèn)金海公路XXX號XXX號樓XXX室。
法定代表人:劉信燦,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群群,上海理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北京悅祥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qū)新源大街XXX號院2號樓2層201。
法定代表人:逯國君。
被告:北京悅祥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負責人:閆龔悅。
上述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殷林彥,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中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騰公司)與被告北京悅祥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悅祥公司)、北京悅祥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悅祥上海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被告悅祥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提起反訴,本院依法受理后與本訴合并審理,并于2020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群群及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殷林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反訴被告)中騰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訴訴訟請求:1.兩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85,000元;2.兩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285,000元為本金,自2019年8月1日(立案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事實和理由:2016年11月,原告(乙方)與被告悅祥公司(甲方)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書》,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悅祥公司進行“綜合樓室內(nèi)裝飾消防改造工程”,工程地點為上海市奉賢區(qū)金海公路XXX號,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施工。承包內(nèi)容:室內(nèi)消火栓移位、煙感報警、噴淋方式調(diào)整與完善、廚房間增設溫控報警器等等,工程造價650,000元。2016年12月13日,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又追加了部分工程,追加30,000元,由此,合同總造價680,000元,約定工期60日歷天,開工時間暫定2016年11月23日,工程款約定進場前支付合同價的10%,于2017年1月起甲方以每月支付100,000元為節(jié)點,直至付清。雙方同時約定了工程質(zhì)量與檢驗、爭議、違約等條款。簽約后,原告按約履行,采購原材料,組織人員施工,工程完工后經(jīng)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檢測機構(gòu)上海普創(chuàng)消防工程技術(shù)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創(chuàng)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檢測合格后交付被告悅祥公司上海分公司使用。被告未能按約支付工程款,至今為止僅支付款項395,000元,剩余工程款285,000元,拖延未付,顯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故提起訴訟。
被告(反訴原告)悅祥公司、悅祥上海分公司共同針對本訴辯稱,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合同5.2.4條約定,工程需要驗收通過。簽訂合同后,被告按期支付工程款,但后期因工程未通過消防驗收,給被告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原告存在根本違約行為。原告提出的增加30,000元工程款是無依據(jù)的,工程款手寫部分有兩個自然人簽名,這兩個簽名無法證明就是被告悅祥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中案外人趙某某系被告工作人員,但其不是項目的實際負責人,無權(quán)增加工程款。原告并無消防施工資質(zhì),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系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屬無效,被告沒有義務繼續(xù)支付后續(xù)工程款。
被告(反訴原告)悅祥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訴訟請求:1.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或宣告該合同無效;2.中騰公司賠償悅祥公司因其原因造成的上海市奉賢區(qū)公安消防支隊(以下簡稱奉賢消防支隊)的行政處罰30,000元;3.中騰公司返還悅祥公司已經(jīng)支付的工程款395,000元。事實與理由:依據(jù)施工合同5.2.4條,原告負責本工程的驗收通過、交付。實際履行中,工程遲遲不能通過驗收。按照合同約定,案涉工程應于2017年1月22日竣工,但實際并沒有如期結(jié)束項目,導致悅祥公司因案涉工程消防不合格被奉賢消防支隊處罰30,000元,因工程不能如期驗收通過造成無法開展經(jīng)營活動的租金損失300余萬元。在悅祥公司另外支付4萬多元維修款的情況下,案涉工程才于2018年2月14日驗收通過。另,悅祥公司在向原告支付395,000元工程款后,發(fā)現(xiàn)原告并沒有消防施工資質(zhì)。
原告(反訴被告)中騰公司針對反訴辯稱:不同意悅祥公司的反訴訴訟請求。1.合同效力由法庭根據(jù)事實依法認定,即便合同無效,也不影響原告作為實際施工方獲取工程款的權(quán)利;2.根據(jù)合同約定,原告的義務僅僅是完成消防工程和改造后通過第三方檢測,事實上原告也于工程完工后通過悅祥公司指定第三方機構(gòu)的檢測,并獲取檢測報告,原告已經(jīng)完成了合同約定的義務;3.造成消防驗收不通過的原因,實際是因反訴人承租房屋的性質(zhì),反訴人不能提供房屋改性的批文,所以受到處罰,不應該是原告的責任;4.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進場前反訴人要支付10%,2016年11月23日開工,2017年1月22日竣工。反訴人實際于2016年12月29日支付15,000元,2017年3月15日才開始陸續(xù)支付,故根據(jù)實際付款時間,進場時間應在2017年3月15日之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1月,原告(乙方)與被告悅祥公司(甲方)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書》,約定:原告承接被告悅祥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賢區(qū)金海公路XXX號綜合樓室內(nèi)裝飾消防改造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施工;承包內(nèi)容:室內(nèi)消火栓移位、煙感報警、噴淋方式調(diào)整與完善、廚房間增設溫控報警器、消防控制柜增容、消防系統(tǒng)調(diào)試等雙方確認的工程圖紙與報價書;工程總價款650,000元;雙方商定或簽定的工程合同日期:60日歷天;開工時間:2016年11月23日(暫定),竣工時間:2017年1月22日(暫定),正式開工日期以開工報告為準,并計算工期;乙方負責本工程的驗收通過、交付;工程質(zhì)量與檢驗按甲方指定或雙方商定的質(zhì)檢機構(gòu)、部門進行檢驗;工程款進場前支付合同價的10%,于2017年1月份起,甲方以每月支付100,000元為節(jié)點,直至付清為止;甲、乙雙方根據(jù)有關(guān)法律、行政規(guī)定,結(jié)合本工程實際,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的有關(guān)條款內(nèi)容具體化,補充、修改或另行簽訂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16年12月13日,原告工作人員王春與被告悅祥公司工作人員趙某某在雙方施工合同中的合同價款項下添加手寫部分并簽字:現(xiàn)一層-三層增加吊頂、消防噴淋及煙感同步改造,增設消防立管,追加人民幣叁萬元,現(xiàn)合同總價:陸拾捌萬元整。合同簽訂后,被告悅祥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計395,000元,其中一筆30,000元工程款系通過案外人趙某某賬戶支付至原告賬戶。
2017年6月30日,奉賢消防支隊向被告悅祥公司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2017年6月1日,位于上海市奉賢區(qū)金海公路XXX弄XXX號的被告公司未經(jīng)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責令停止使用,并處罰款30,000元。
2017年7月5日,案外人普創(chuàng)公司受悅祥公司委托,對案涉消防改造工程進行竣工檢測,并于2017年7月15日出具檢測報告,報告載明:本次所檢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室內(nèi)外消火栓給水系統(tǒng)、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功能合格。
2018年2月14日,奉賢消防支隊出具《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載明:案涉工程消防驗收綜合評定為合格。
另查明,原告無消防工程施工資質(zhì)。
本院認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zhì)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認定為無效。本案原告并不具有消防工程施工資質(zhì),故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根據(jù)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F(xiàn)案涉工程已經(jīng)悅祥公司委托第三方機構(gòu)檢測驗收合格,并經(jīng)奉賢消防支隊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悅祥公司理應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被告悅祥公司反訴要求原告返還已支付的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關(guān)于本案工程款總額之爭議。悅祥公司對合同書上工程款增加的的手寫部分不予認可,認為公司員工趙某某無權(quán)增加工程。對此本院認為,首先,經(jīng)本院要求悅祥公司提供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書原件,經(jīng)核對,被告方持有的合同書上亦具有與原告提供合同一致的手寫內(nèi)容,均由王春及趙某某簽字,故被告明知工程款存在增加;其次,被告辯稱趙某某并不實際負責案涉工程,然趙某某卻曾支付過案涉工程的部分工程款,被告的辯稱顯與事實不符。故綜上,本院對于由趙某某及王春手寫增加的工程款予以確認,本案工程總價為680,000元?,F(xiàn)被告悅祥公司已支付395,000元,尚欠285,00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自法院立案之日起的工程欠款利息,亦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兩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并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應由悅祥公司承擔本案付款責任。關(guān)于悅祥公司反訴要求原告賠償消防行政處罰30,000元。根據(jù)查明事實,該30,000元罰款系因被告公司未經(jīng)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而造成的行政處罰,悅祥公司主張由原告賠償并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反訴被告)上海中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北京悅祥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書》無效;
二、被告(反訴原告)北京悅祥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反訴被告)上海中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5,000元;
三、被告(反訴原告)北京悅祥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反訴被告)上海中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285,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四、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北京悅祥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訴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5,576元,減半收取計2,788元,財產(chǎn)保全費1,945元,合計4,733元;反訴案件受理費4,063元,均由被告(反訴原告)北京悅祥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周??珣
書記員:楊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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