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東方報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偉,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帆,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敏,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南大菲特營養(yǎng)健康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
法定代表人:印輝。
原告上海東方報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南大菲特營養(yǎng)健康咨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東方報業(yè)有限公司訴稱,2017年8月4日,原告在其運營的澎湃新聞網站(thepaper)中發(fā)布了標題為《網傳“喝一杯酸奶等于兩罐可樂”,這樣比較合適嗎?》的原創(chuàng)作品。后原告發(fā)現(xiàn),在未經原告許可且支付任何報酬的情況下,被告于2017年12月7日擅自轉載并傳播上述作品,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刪除侵權文章;2、被告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因維權產生的合理費用10,000元;3、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廣州南大菲特營養(yǎng)健康咨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均在廣州市海珠區(qū),故本案應移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本案為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信息網絡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本案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原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靜安區(qū),依照有關規(guī)定,本院有權管轄上海市靜安區(qū)內的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故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被告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不成立,應當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廣州南大菲特營養(yǎng)健康咨詢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本案管轄權異議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廣州南大菲特營養(yǎng)健康咨詢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廣州南大菲特營養(yǎng)健康咨詢有限公司應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審判員:顧??斌
書記員: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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