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萬忠培,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告: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注冊地廈門市。
法定代表人:陳劍明。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思淵,上海市四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漳州向某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注冊地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鎮(zhèn)鋒。
原告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與被告漳州向某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并表示不再繳納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F(xiàn)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撤訴。
審判員:沈??增
書記員: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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