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三河市鑫曜房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京哈路北側(cè)。
法定代表人:徐愛民,系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瀟,河北王洪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東臺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常中,四川營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三河市鑫曜房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曜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冷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2民初73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2017年3月25日冷某某跟隨三河市興達置業(yè)房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達公司)員工車亞坤和劉家文去北戴河新城一期二區(qū)(海公園)買房。因當時房源緊張,沒有好的樓層,于是興達公司的員工找到上訴人員工陳某和張某,后陳某和張某通過中間人馬景峰得到91-1-1004房源,陳春路龍和張某與冷某某協(xié)商,如果要購買這個房子要交9萬元中介服務費,冷某某表示同意。于是在pos機上刷了一筆房款和一筆9萬元的服務費。冷在9萬元的轉(zhuǎn)賬憑條存根上簽字并捺印,并標注此款不退。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冷某某否認該轉(zhuǎn)賬憑條存根中的簽字與捺印。上訴人鑫曜公司申請對該簽字與捺印的真?zhèn)芜M行司法鑒定。2018年4月3日天津市天鼎物證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對于簽字的鑒定意見為檢材字跡與現(xiàn)有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對于捺印的鑒定意見為,因檢材一、二只指印特征點少,不具備檢驗條件,不能確定是否為冷某某手指捺印。
二審中上訴人鑫曜公司提供以下證據(jù):三位證人陳某、張某和興達公司員工車亞坤出庭作證、馬景峰的書面情況說明及其身份證復印件和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
上述三人證實冷某某在北戴河買房的過程及9萬元中介服務費的協(xié)商及達成過程;馬景峰證實海公園91-1-1004房源的獲得和上訴人向其轉(zhuǎn)賬支付2萬元中介費的事實;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證實上訴人通過網(wǎng)上銀行向興達公司指定收款人封永生轉(zhuǎn)賬48000元,并在附言中注明:海公園91-1-1004結(jié)傭。
冷某某自稱因購買案涉房屋,其給了興達公司的員工馬薇薇個人2萬元中介費。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上訴人鑫曜公司收取的9萬元是合法的中介服務費還是不當?shù)美?v觀本案冷某某購買北戴河房屋的前后經(jīng)過,其認可是委托興達公司居間服務買房,但是在買房的過程中,由于房源緊張,興達公司員工請求上訴人方員工陳某等人幫忙。陳某、張某、車亞坤三人的證言皆證實,在交房款之前,雙方就9萬元中介服務費已經(jīng)達成口頭協(xié)議,是一致認可的,所以才刷了兩筆款。而該9萬元中介服務費,上訴人已經(jīng)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中的68000元已支付給興達公司,另2萬元支付給另一個促成交易的中介人員馬景峰,上訴人由此居間服務中的收益只為22000元。而冷某某作為一名買房人,沒有向其認為委托的興達公司交納中介費,而自稱給了興達公司的員工馬薇薇個人2萬元,真?zhèn)螘呵也徽?,從日常生活?jīng)驗考量,該行為有悖常理。上訴人所提供的證據(jù)已經(jīng)能夠證實雙方就9萬元中介服務費曾經(jīng)達成口頭協(xié)議的事實,并已實際履行。故上訴人收取冷某某的9萬元,有合法的依據(jù),沒有構(gòu)成不當?shù)美v侮坠镜纳显V理由成立,其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第八條、第十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員 田雪芹
審判員 趙洪亮
審判員 宋強
書記員: 蔡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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