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河市泃陽鎮(zhèn)小定福莊村民委員會,住所地三河市泃陽鎮(zhèn)小定福莊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軍,系該村民委員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振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三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曉艷,河北朝鼎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陳淑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三河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三河市。
被告:王學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三河市。
被告:王學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三河市。
被告:王建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三河市。
被告:王建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三河市。
原告三河市泃陽鎮(zhèn)小定福莊村民委員會與被告陳淑芹、被告王某某、被告王學強、被告王學寬、被告王建榮、被告王建華農(nóng)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三河市泃陽鎮(zhèn)小定福莊村民委員會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三河市泃陽鎮(zhèn)小定福莊村民委員會提出撤訴申請,其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三河市泃陽鎮(zhèn)小定福莊村民委員會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38元,減半收取619元,由原告三河市泃陽鎮(zhèn)小定福莊村民委員會負擔。
審判員 趙海洪
書記員: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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