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富某建筑材料廠
王海鵬(河北德昂律師事務所)
中太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三河市富某建筑材料廠,住所地三河市楊莊鎮(zhèn)尹辛莊村,組織機構(gòu)代碼人2506779-X。
負責人王小軍。
委托代理人王海鵬,河北德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中太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廣陽道20號。
法定代表人鄧池良,該公司總經(jīng)理。
本院受理原告三河市富某建筑材料廠訴被告中太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中太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quán)提出異議,認為原被告雙方是建筑合同糾紛,不是買賣合同糾紛,雙方于2011年9月19日簽訂的《建筑工程安裝合同》簽訂地是香河縣,合同履行地也是香河縣,故按法律規(guī)定,應由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法院管轄,故應將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法院審理。
審判長:馬鳳才
書記員:李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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