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奧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楊杰(北京億嘉律師事務所)
三河市三星水泥廠
李保中(河北燕靈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三河市奧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黃土莊鎮(zhèn)三平公路東側。
法定代表人:劉大鵬,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杰,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三河市三星水泥廠,住所地三河市黃土莊鎮(zhèn)后沿口村。
負責人:劉振銀,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李保中,河北燕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三河市三星水泥廠(以下簡稱三星水泥)與被告三河市奧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奧泰建材)物權保護糾紛一案,三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09)三民初字第2437號民事判決,被告奧泰建材對該判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2011年4月8日,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廊民一終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撤銷三河市人民法院(2009)三民初字第2437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fā)回重審。三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09)三民初重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書,原告三星水泥廠對該裁定不服,依法提起上訴。2012年3月7日,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廊民終字第47號民事裁定,撤銷三河市人民法院(2009)三民初重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指令三河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09)三民初重字第2437號民事判決,上訴人三河市奧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現三河市奧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建的四個倉儲立罐、兩臺提升機和廠棚等因環(huán)保問題均已被政府部門拆除,三河市三星水泥廠的訴訟請求已無事實基礎。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訴爭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歸屬仍存有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爭議應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09)三民初重字第2437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三河市三星水泥廠的起訴。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認為,現三河市奧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建的四個倉儲立罐、兩臺提升機和廠棚等因環(huán)保問題均已被政府部門拆除,三河市三星水泥廠的訴訟請求已無事實基礎。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訴爭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歸屬仍存有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爭議應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09)三民初重字第2437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三河市三星水泥廠的起訴。
審判長:柴秋芬
審判員:丁宗發(fā)
審判員:楊學軍
書記員:倪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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