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峽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鄭磊(湖北君任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楊某
胡某某
閆某某
楊某某
黃某某
原告湖北三峽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機構代碼05264286-5,以下簡稱“三峽農(nóng)商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qū)平云一路64號。
法定代表人王服文,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鄭磊,湖北君任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楊某某。
被告楊某。
被告胡某某。
被告閆某某。
被告楊某某。
被告黃某某。
原告三峽農(nóng)商行與被告楊某某、楊某、胡某某、閆某某、楊某某、黃某某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長辛雪蓮與審判員杜新、人民陪審員望西峨組成合議庭,并于2014年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三峽農(nóng)商行的委托代理人鄭磊、被告胡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某某、楊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被告閆某某、楊某某、黃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向原告三峽農(nóng)商行借款,并簽訂借款合同,且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了借款利率、計息方式、違約責任等,其借貸關系、違約責任的約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同時,被告楊某某與被告楊某系夫妻關系,其借款用途系經(jīng)營周轉(zhuǎn),且楊某于2009年9月29日在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員責任承諾書上簽字,該承諾書已明確告知“……該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經(jīng)營,屬于家庭共同負債,并由家庭成員共同承擔償還責任…….”,故此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楊某應與其夫楊某某共同償還。據(jù)此,原告要求被告楊某某、楊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9220.66元(計算至2013年5月17日止),合計69220.66元,自2013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11.474‰支付逾期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訴請,本院應予支持;被告胡某某、楊某某在被告楊某某與原告簽訂的借款合同中作為保證人約定了保證方式、保證期限等,其借款亦還在保證期限內(nèi),而被告胡某某與被告閆某某、被告楊某某與被告黃某某系夫妻關系,且被告閆某某、黃某某亦在2009年9月29日擔保人家庭連帶責任保證書上簽字蓋章,故原告要求被告胡某某、閆某某、楊某某、黃某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亦應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訴訟標的額30%的律師代理費用20766.20元的問題,雖合同中第六條有對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的約定,但其約定不明確,且因原告未能提供其相關票據(jù)證實,故本院難以支持其訴請;原告訴請的公告費600元,雖然只提供了開庭公告的300元票據(jù),但其另外300元的判決公告費用是必然要產(chǎn)生的費用,故其請求應予支持。因五被告未到庭,不具備調(diào)解的基礎,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六十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楊某某、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湖北三峽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9220.66元,合計69220.66元,自2013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11.474‰支付逾期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胡某某、閆某某、楊某某、黃某某對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駁回原告湖北三峽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53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2130元,由被告楊某某、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向原告三峽農(nóng)商行借款,并簽訂借款合同,且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了借款利率、計息方式、違約責任等,其借貸關系、違約責任的約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同時,被告楊某某與被告楊某系夫妻關系,其借款用途系經(jīng)營周轉(zhuǎn),且楊某于2009年9月29日在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員責任承諾書上簽字,該承諾書已明確告知“……該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經(jīng)營,屬于家庭共同負債,并由家庭成員共同承擔償還責任…….”,故此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楊某應與其夫楊某某共同償還。據(jù)此,原告要求被告楊某某、楊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9220.66元(計算至2013年5月17日止),合計69220.66元,自2013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11.474‰支付逾期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訴請,本院應予支持;被告胡某某、楊某某在被告楊某某與原告簽訂的借款合同中作為保證人約定了保證方式、保證期限等,其借款亦還在保證期限內(nèi),而被告胡某某與被告閆某某、被告楊某某與被告黃某某系夫妻關系,且被告閆某某、黃某某亦在2009年9月29日擔保人家庭連帶責任保證書上簽字蓋章,故原告要求被告胡某某、閆某某、楊某某、黃某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亦應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訴訟標的額30%的律師代理費用20766.20元的問題,雖合同中第六條有對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的約定,但其約定不明確,且因原告未能提供其相關票據(jù)證實,故本院難以支持其訴請;原告訴請的公告費600元,雖然只提供了開庭公告的300元票據(jù),但其另外300元的判決公告費用是必然要產(chǎn)生的費用,故其請求應予支持。因五被告未到庭,不具備調(diào)解的基礎,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六十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楊某某、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湖北三峽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9220.66元,合計69220.66元,自2013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11.474‰支付逾期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胡某某、閆某某、楊某某、黃某某對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駁回原告湖北三峽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53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2130元,由被告楊某某、楊某負擔。
審判長:辛雪蓮
審判員:杜新
審判員:望西峨
書記員: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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