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萬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湖北易行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員工。
被告: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武漢航天遠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漢航天遠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聶某,該公司總經理。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白明旭,湖北瑞通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負責人:畢偉,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昊,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萬菁訴被告聶某、武漢航天遠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天遠景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萬菁在審理期間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自行處分其民事訴訟權利,現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萬菁撤訴。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萬菁負擔。
審判員 李曉雁
書記員:孟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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